在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委托代写答辩状时,关系材料缺失的补正,核心不是靠答辩状本身“补出一份证明”,而是先确认缺失的是哪一种关系、该关系对应什么待证事实,再区分已有书证、可替代材料、需向形成单位调取的材料以及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材料。答辩状阶段可以作条件式说明,证据则应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时,可以依法申请延长举证期限。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材料形成主体、文书编号与日期、原件保管单位、材料与本案当事人及事故车辆的对应关系。
一、先把“关系材料”拆成具体待证事实
交通事故答辩状常见的关系材料,通常涉及驾驶人、车主、车辆实际支配人之间的关系,雇佣或劳务关系,车辆挂靠、借用、买卖关系,保险投保及批改关系,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等。补正前建议逐项核对:这份材料要证明谁与谁之间、在什么期间、存在什么关系;材料由哪个单位形成;原件在何处;能否补办、调取或由保管单位出具证明。
例如,事故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信息与答辩人陈述不一致时,可以核对事故认定书及送达记录、车辆登记信息、保险投保单和批单、用车或派工记录;涉及雇佣关系的,可以核对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派工单等。上述属于材料整理和核对建议,不表示每一类材料都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表示缺一份材料就必然导致某项答辩意见不成立。
二、补正路径与举证期限
书证原则上提交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因此,原件由交管部门、保险公司、用人单位或其他单位保管时,可以先提交复制件并说明原件保管情况;是否属于“提交原件确有困难”,需结合个案核实。
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同上版本及出处)是否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要说明材料由哪个单位保管、与待证事实的关联以及不能自行取得的具体原因。
举证期限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应提供的证据及期限;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延长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决定。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同上版本及出处)答辩状中可以写明“现有材料显示……”“相关材料正在向某单位调取”或“拟申请法院调查收集”,避免把尚未核实的关系写成确定事实。
三、代写答辩状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既有业务资料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法律主题,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答辩状代写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后者按实际发生及法院、鉴定机构等通知处理,不宜混同。律所资料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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