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聊天记录时,发函前建议围绕四组事实逐项核对:聊天账号能否对应到明确的自然人或者公司、记录是否保留原始载体且内容完整、拟发函主张的每项事实能否在聊天原文中找到对应表述、发函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手续是否齐备。律师函以委托人名义对外作出意思表示,事实基础与授权基础任何一项不清,函件内容都容易与后续举证脱节。
一、先核对聊天双方能否对应到具体主体
微信昵称、头像本身不能证明身份。建议比对微信号、绑定手机号,聊天中对方自报的姓名、职务、单位,以及转账记录、名片照片、工牌或合同照片等线索,形成“账号—自然人—单位”的对应关系。对方以公司名义沟通的,聊天中的职务表述只能作为线索,其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需进一步核实。发函对象的姓名或名称、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建议从聊天记录中提取后与其他材料交叉比对。
这一步直接关系发函的针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账号与主体的对应关系没有核清,函件所指对象就缺乏可靠基础。
二、再核对原始载体与内容完整性
截图便于阅读,建议同时保留原始手机及聊天软件中的原始记录,包括语音、图片、文件、转账记录及其时间信息。整理时可以按时间顺序形成文字版,逐条标注日期、发言人和内容,并与原始记录一一对应;对删除、撤回或重新编辑的部分单独说明,避免混入连续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发函中的事实主张将来若进入诉讼,需要由委托人举证。核对时可以把拟主张的每一句话与聊天原文对应起来,找不到对应记录的表述,建议在发函前向委托人确认或者调整措辞,不把推测写成既定事实。
三、发函主张、委托手续与费用边界
发函主张建议逐项列明:谁对谁、什么时间、什么事项、金额多少、承诺何时履行,并在每一项后注明聊天记录中的对应位置。这样既能检验函件事实是否完整,也便于委托人判断哪些内容需要补充说明。
授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发函前建议确认委托人是否为聊天当事人本人;委托人为公司的,核对签署授权文件的主体与其身份。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宜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代写律师函是否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后再行委托。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携带上述聊天记录整理稿及原始载体,一并核对拟发函事项与授权材料。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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