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的重点不取决于写作习惯,而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证据的薄弱环节:事故认定书对被告的责任记载不利、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缺乏事实支撑时,答辩重点应放在责任;责任记载难以撼动、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维修费等损失证据存在缺口时,答辩重点应放在损失。多数案件两段都要写,但要有主次,避免两个部分都停留在“不同意”“金额过高”的空泛表述。准备答辩前,建议先核对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和事故认定书三份材料,再决定重心;需要就具体案件的答辩思路做咨询准备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责任与损失在答辩状里承担的功能不同
责任回答“赔不赔、按什么比例赔”,损失回答“赔多少”。两者在答辩状中的写法、所对抗的证据、所需材料都不一样,混在一起写容易失焦。
责任部分的法律基础是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021年1月1日施行):“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前句确立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后句针对的是法律明确规定推定过错的情形,两者适用条件不同,答辩时不能把前句当作后句使用,也不能反过来用推定过错规则要求原告承担本应由被告承担的举证内容。
与责任直接相关的还有过失相抵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包含两层: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受害人对损害扩大有过错,都可以产生减轻责任的效果;条文用的是“可以减轻”,不是“应当免除”,减多少需要结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说明,不能直接推导出按某一固定比例扣减。
事故认定书是责任部分的核心核对对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同规定第六十四条要求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等内容。这意味着答辩时不能只盯结论一栏,还要看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和成因分析,判断其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故经过是否一致。
损失部分则落到举证责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原告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需要对应证据支撑;被告答辩的重点是逐项指出哪一项缺少何种证据、哪一项数额与票据不符,而不是笼统否认。
以责任为重点的答辩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把责任作为主攻方向:
其一,认定书对被告的行为描述与被告掌握的行车记录、监控、现场照片存在明显出入。此时答辩状建议按“认定书载明的事故经过—原告起诉状陈述—客观材料反映的经过”三栏对照,指出差异点及其对责任划分的影响,而不是只写“认定书不公”。
其二,原告自身存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的行为。例如未按规定通行、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损害发生后未及时处置导致扩大等。写法上要落到具体行为、具体时间、具体证据,并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两层情形分别对应:哪些行为影响损害发生,哪些行为影响损害扩大。
其三,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与认定书结论不一致。答辩状可以直接指出原告请求超出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范围,并要求其就超出部分说明依据。
需要提醒的是,责任答辩的效果依赖证据,仅凭陈述难以改变认定书记载。答辩状中提出的事实主张,建议同时说明对应证据在卷宗中的位置或拟提交的材料,避免出现“写了但无材料对应”的情况。
以损失为重点的答辩情形
责任记载难以推翻、或者被告对责任本身没有实质异议时,答辩重心应转向损失数额。这一部分更接近“逐项对账”,可以按原告证据清单的顺序展开:
医疗费,核对票据与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的对应关系,关注是否存在与事故伤情无关的项目。
误工费,核对误工期限的依据、收入证明与银行流水、纳税记录是否互相印证,以及误工期间与治疗期间是否吻合。
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对计算天数与住院记录、医嘱是否一致。
残疾赔偿金,核对鉴定意见的作出机构、鉴定材料、伤残等级与原告伤情的对应关系;鉴定意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列举的证据种类之一,同样需要经过质证。
车辆损失,核对维修发票、定损单、维修项目与事故碰撞部位的对应关系。
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核对原告提交的亲属关系材料、被扶养人情况及其主张的计算方式。
损失答辩的有效写法是“项—证据—缺口—意见”四段式:原告主张哪一项、提交了什么证据、缺少什么或与什么矛盾、被告对该项的意见是什么。这样的答辩比“数额过高,请法院核减”更有针对性。
两类重点共用的材料核对清单
下表所列材料用于核对事实与证据,属于建议准备的整理方向,具体是否提交、如何提交,需结合案件情况和程序要求确定。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对应的答辩重点 |
|---|---|---|
| 事故认定书 | 事故经过、证据及成因分析、过错与责任记载 | 责任 |
| 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监控 | 与认定书记载的经过是否一致 | 责任 |
| 起诉状副本与原告证据清单 | 原告诉请项目、金额及其证据对应关系 | 责任与损失 |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 | 治疗与事故伤情的关联、费用真实性 | 损失 |
| 鉴定意见及鉴定材料 | 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依据 | 损失 |
| 工资流水、纳税记录、单位误工证明 | 收入水平与误工期间是否互相印证 | 损失 |
| 维修发票、定损单、维修项目清单 | 维修部位与碰撞部位是否对应 | 损失 |
| 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 |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承保范围、车辆与驾驶资格情况 | 责任与损失 |
核对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归组:把同一笔费用的票据、病历、清单放在一起;把同一处碰撞的照片、定损单、维修发票放在一起;把同一份认定书的正文、附图、送达材料放在一起。分组之后,哪些项目证据完整、哪些存在缺口,会比对着一叠材料逐页翻看更清楚。
代写答辩状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答辩状代写属于文书起草类服务,工作内容通常包括梳理原告诉请、归纳争议点、组织答辩意见和证据对应关系。是否将阅卷、证据整理、出庭等事项一并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统一项目清单。
费用上需要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取决于协商确定的服务范围;诉讼费,由法院按相应规定收取;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由具体机构按其标准收取,不属于律师服务费。三类费用的收取主体和依据不同,不宜合并比较,也不宜用其中一项推断另外两项的数额。
答辩状是被告表明立场的文书,其内容需与后续庭审陈述保持一致。代写前建议准备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事故认定书和己方掌握的关键材料,便于确定责任与损失两部分的主次安排。
本文尚需结合具体案件核对的事项包括:原告各项诉请的金额与证据对应情况、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成因分析、保险承保情况以及已收到的诉讼文书。就上述材料的整理顺序和答辩重点做进一步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条文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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