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申请复核的,审查由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办理,审查围绕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以及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展开。准备材料时,建议先把认定书载明的当事人车辆道路环境、事故经过、证据与成因分析、过错与责任、作出机关与日期这五部分内容,与你能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逐项对应,再决定复核申请要针对哪一项提出。如需就材料核对口径与复核可行性做咨询准备,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所述规则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的条文版本。2026年作为年度咨询与材料准备的时间语境使用,不表示该规定在2026年发生修改。
一、先弄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复核申请要落到具体的责任判断上,就需要先知道责任划分的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并列三种情形: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同条另有一句:“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直接认定全部责任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该条同时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这一例外说明,“逃逸即全责”在特定条件下存在减轻空间,核对时要把其他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逃逸方是否同时有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行为分别查清。
对这两个条文的理解,直接决定复核申请的落点:是主张对方过错比例被低估,是主张自身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上的作用,还是主张存在应认定全部责任的法定情形未被认定。
二、认定书应当载明什么,决定你能核对什么
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五项内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还要求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这五项内容就是材料核对的骨架——复核审查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的判断,都要回到这几部分记载。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同条明确,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这条是材料准备最直接的依据:可复制的证据材料范围以该条为界,涉密涉私部分按其他规定处理。建议复制时留意是否加盖专用章,以及复制件与原件页面、编号是否一致。
另有两种特别形态需要区分。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责任,制作并送达认定书;逃逸案件侦破后,已按此制作的认定书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并送达,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注明撤销原认定书。第六十七条规定,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认定书与事故证明是两种不同文书,复核审查的落点也不同。
三、复核审查什么、可能得出什么结论
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该条同时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这里“可以召集”是授权性表述,是否召集由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办案部门判断,不构成当事人的强制程序。
第七十六条把结论分为两类。维持的情形是: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形有五项:“(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这五项与第七十四条的审查内容相互对应,复核申请的说理可以按这五项逐一归位,避免笼统表达不满。
针对事故证明,第七十七条规定: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的,作出维持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四、材料清单与核验顺序建议
下表是按上述条文整理的核对思路,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具体提交内容以受理部门要求为准。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原件 | 是否具备第六十四条五项记载、交警签名或盖章、事故处理专用章、制作与送达日期 |
| 送达凭证或签收记录 | 与第六十五条“制作后三日内送达”及告知复核、调解、诉讼权利期限的要求对应 |
| 复制的证据材料(加盖专用章) | 支撑认定书“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部分的具体材料是否齐全、页码是否连续 |
| 现场照片、行车记录、监控调取线索 | 与认定书记载的事故经过是否存在时间、位置、车辆轨迹上的差异 |
| 车速、痕迹、车辆技术状况等材料 | 与成因分析中关于过错作用的判断是否对应 |
| 伤情与就医材料 | 与事故经过、当事人身份的对应关系 |
| 对方逃逸、破坏或伪造现场的相关线索 | 是否涉及第六十一条全部责任及减轻例外的适用 |
核验顺序上,可以先比对同一事项在认定书记载、证据材料与送达凭证之间的主体、时间、位置是否一致,再检查证据是否覆盖成因分析中的每一个判断点,最后检查法律适用与责任比例之间是否有说明。对存在差异的地方,建议记录差异内容、所在页码与自己的说明,而非仅作结论性表述。
五、时间节点与程序变化
受理复核申请后,第七十四条规定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第七十八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第七十五条还规定了几种程序变化: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这几项会影响复核程序是否继续推进,建议在申请后持续关注是否有诉讼受理或强制措施变化。
关于提出复核申请的具体期限,第六十五条要求送达认定书时告知申请复核的权利和期限,本文核对的条文未包含该期限条款原文,建议以收到的认定书告知内容为准,必要时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咨询渠道核实,不宜以本文推定。
六、咨询时可以把问题问得更具体
向律师咨询前,建议先把事实按“认定书记载—证据材料—差异点—希望复核审查的条文项”四栏整理成一页纸,并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与取得方式。咨询中可重点确认:责任划分所依据的行为与过错判断是否有对应证据;重新调查认定的五项情形中,哪些有材料支撑;事故证明与认定书形态是否选错;复制材料的范围与保密例外如何处理。是否委托、委托范围包括哪些工作、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本文不涉及具体收费标准。
复核结论作出后仍可能涉及后续程序,本文仅围绕复核审查与材料核对展开,其他程序需另行核对相应规定。
如对认定书记载与手中材料是否对应、复核申请应围绕哪一项审查内容组织仍有疑问,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材料核对与复核准备的思路做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