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关停行政诉讼的费用,需要把律师服务费和诉讼费分开列:律师服务费(包括对关停决定引用依据、告知与听证材料进行复核的工作)属于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单列、如何计费;诉讼费则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法院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泰州当地律师服务的具体金额,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可核对的标准,需要以拟委托律所出具的书面报价和合同条款为准。
一、先分清两类费用,再谈“复核费怎么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据此,客户支付的款项至少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支付给律所的律师服务费,按双方书面合同结算;另一类是诉讼费,属于法院收取的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法院缴费通知处理。至于鉴定、评估、公证、差旅等支出,是否发生、由谁承担,需要看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情况,不宜混入律师服务费一并笼统报价。
| 费用项目 | 性质 | 建议列项方式 | 核对对象 |
|---|---|---|---|
| 律师服务费 | 律所收取的服务对价 | 写明服务阶段、计费方式、是否包含复核 | 委托合同服务范围条款 |
| 复核专项费用 | 律师服务费中的一项工作 | 可协商单列,也可计入某阶段服务费 | 合同是否明确复核对象与成果 |
| 诉讼费 | 法院收取 | 按法院通知交纳,凭票据核对 | 缴费通知、票据 |
| 第三方支出 | 鉴定评估等实际发生费用 | 合同约定是否单列、如何结算 | 委托单、发票 |
二、材料不一致时的复核工作,建议这样列项
关停决定引用的依据与告知、听证材料不一致,属于事实材料比对问题。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把复核工作写清楚,包括三项内容:复核对象,即关停决定所引条文、告知书、听证告知或听证记录、送达材料;成果形式,即比对表或书面复核意见;计费方式,即按件、按小时,或计入某一阶段代理费。
整理时可以建议按同一事项比对主体、时间、文号、引用条文名称和告知听证记录,形成对照表。这样做的用途是帮助确定争议焦点和后续举证方向,不替代法院对关停决定合法性的判断。如果复核后继续进入诉讼,还需在合同中写明复核费与一审代理费是否折抵、是否另行计算,避免同一工作重复计费。
三、签合同和核对报价时看什么
建议要求律所出具书面费用明细,至少写明:服务范围是否包含材料复核、计费方式和付款节点、诉讼费是否代收代缴并如何列账、第三方支出如何结算。对“复核费”这一项,可以请律所注明它是独立工作项还是已包含在阶段服务费中,并写明对应的成果交付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诉讼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律师服务的地方收费行情,本次资料未提供可逐项核对的分档依据,不宜自行估算或套用其他地区标准。可以带着关停决定、告知书、听证材料和拟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拟委托律所核对书面报价,并以合同约定和法院缴费通知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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