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书面合同的签署原件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把合同版本、签署主体、签署时间和条款文本固定下来;随后核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把冲突落到具体条款、具体时间点和具体事项上。这一顺序是材料整理的先后建议,依据是两类材料承担的功能不同:书面合同用于确认双方签署的文本内容,聊天记录用于还原磋商过程和后续沟通。它不构成法定取证顺序,也不直接决定哪份材料被采信。
一、先固定书面合同的版本事实
书面合同需要核对的是“哪一份、谁签的、什么时候签的、有没有后续修改”。具体可以看:
- 签署页与正文是否完整,页码是否连续,有无骑缝章或双方签章;
- 合同主体名称、签字人身份与授权情况;
- 签署日期,以及是否存在多份版本、补充协议、附件、手写修改;
- 双方各自持有的文本是否一致,电子合同的原始文件及签署记录是否保留。
这些信息能帮助判断聊天记录中出现的内容,究竟是在谈合同签署前的事项,还是在谈合同签署后的变更,或者只是对同一条款的不同表述。合同版本尚未固定时,直接比对聊天记录中的零散表述,容易把不同阶段、不同事项的内容混在一起。
二、再核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与时间线
聊天记录建议以原始设备中的记录为准,截图、转发、导出文件作为辅助。核对内容包括:对话双方身份能否对应合同主体或经办人、消息发送时间、上下文是否完整、语音和文件是否可打开、有无删除或编辑痕迹。
把每条相关消息与合同条款一一对应,注明它涉及的是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还是责任承担。出现不一致时,先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事项: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之间的表述差异,才有对照意义;不同程序阶段、不同经办人之间的表述,本身可以并存。
三、冲突的整理方式与咨询准备
建议制作一份简单对照表,左侧列合同条款原文及所在页码,右侧列对应聊天记录的时间、发送人、原文和原始载体位置,中间注明差异点。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差异集中在少数几个条款上,便于后续判断属于文字表述差异、后续变更沟通,还是不同事项被混在一起。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mofcom.gov.cn/zhrmghgdzswf/fg/art/2018/art_cc9187dd95cd40158552d78a610e8c29.html)该条的适用对象是电子商务争议中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内容是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其他类型的侵权或合同争议,仍以实际持有的材料为准,本条不直接规定聊天记录与书面合同的效力先后。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合同、一般侵权、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等,就上述材料梳理、条款对照和咨询准备可以提供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和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协商确定,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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