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材料审阅”与“申请代理”分开报价时,需要核对的边界集中在三处:两份报价各自对应再审申诉的哪个程序环节、该环节交付什么工作成果、费用是否覆盖衔接环节与第三方支出。核对对象是拟签的书面委托合同、律所依规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及报价单中对阶段、次数、成果和另计费用的具体描述。2026年进行咨询和材料准备时,这些核对可以用同一套方法完成;天津当地如有更细的收费指引或备案信息,应以当地律师协会公示和律所出示的备案标准另行核对。
一、先固定阶段名称,再对应工作内容
再审申诉可能涉及申请再审材料准备、递交与立案对接、法院询问或听证,以及审查后进入再审审理等不同环节。资料没有给出天津的程序清单,以下属于咨询准备中的整理建议:建议在同一张表上分别写明“材料审阅”的起止点和“申请代理”的起止点。
| 核对项 | 材料审阅报价可写明 | 申请代理报价可写明 |
|---|---|---|
| 起止点 | 接收材料、阅卷、出具书面审阅意见 | 代写申请书、整理证据目录、递交、跟进审查 |
| 交付成果 | 审阅意见、问题清单、补充材料建议 | 申请文书、递交凭证、阶段性进展反馈 |
| 次数与方式 | 面谈次数、补充材料轮次 | 出席询问或听证是否包含 |
| 衔接环节 | 审阅后转代理如何计费 | 审查后进入下一阶段是否另计 |
这张表帮助双方对同一事项的阶段划分保持一致,属于编辑性整理方法,不构成法定必经程序。两份报价若对同一工作重复计费,或对衔接环节归属不清,建议在签约前书面澄清,并将澄清结果写入委托合同或报价确认文件。
二、核对收费公示与书面约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据此,核对时可以查看律所公示的收费标准是否列明计费方式与阶段划分,两份报价是否落在备案标准范围内。
书面约定宜写明:委托事项对应的程序阶段、费用金额、支付节点、是否包含差旅与文印等支出、材料审阅与申请代理之间的转换条件。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资料未涉及天津的具体收费口径,这部分需按实际发生的缴纳通知和票据另行核对,不宜与律师服务费合并比较。
三、涉及风险代理与争议处理时的边界
如果“申请代理”部分拟采用风险代理,第七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核对时看是否存在独立的风险代理合同、告知是否以醒目方式作出、拟委托事项是否属于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的范围。
因收费发生争议,第十三项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
上述规则的版本为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2026年只作为咨询与材料准备的语境,不表示收费标准已因年份发生变更。天津当地的备案标准与公示信息,仍需向当地律师协会及拟委托律所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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