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应当把“结清状态核对”和“剩余期数核对”拆成两个独立工作项分别列明,再单列差异比对与书面说明;费用栏则分为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部分,并附收费清单。提前结清证明与APP剩余期数不一致,只是两份材料显示的事实不同,不代表哪一份必然错误,也不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需要回到借款合同、还款流水和平台书面明细逐项核对。
一、报价中建议单列的结清与期数核对事项
针对“提前结清证明与APP剩余期数不同”,报价可以把以下工作分别写入拟议委托范围,并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如何计费:
**结清证明核对。**核对对象包括:出具主体名称、出具日期、所指向的借款合同编号或借据编号、结清金额及其构成为本金、利息、费用中的哪些项目、结清所覆盖的期间。需要确认该证明是否对应同一笔借款、同一借款人,以及证明上的结清日与还款流水记载的日期是否一致。
**APP剩余期数核对。**核对对象包括:截图或录屏的取得时间、页面显示的借款编号、已还期数、剩余期数、剩余本金与各项费用、当期应还金额。APP页面内容随时间变动,建议固定取得时间,并与同一时点的还款记录对照。
**两份材料的差异比对。**在前两项基础上,就同一笔借款并列列明:证明记载的结清状态、APP记载的剩余期数、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实际转账记录,形成一份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可能涉及结清范围、入账时间、系统显示口径等,需结合材料进一步核实,不宜先行认定一方材料失实。
以上三项属于事实与材料核对工作。是否延伸至向平台发函、协商、诉讼或仲裁代理,属于不同的服务阶段,报价时可以分段列明,由委托人选择。
二、报价应写清的费用边界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条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据此,报价单中至少应分栏体现:
| 费用栏 | 内容 | 报价时应说明 |
|---|---|---|
| 律师服务费 | 结清证明核对、期数核对、差异说明、函件或协商、诉讼仲裁代理等 | 按工作项或阶段列明,注明计费方式 |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 | 另行支付,凭有效凭证结算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保定以外办案产生的差旅支出 | 另行支付,凭有效凭证结算 |
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该意见第一项要求律所在制定标准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第二项要求收费标准向所在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明码标价公示,“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因此,询价时可以要求对方说明收费对应的工作项、是否在备案标准范围内,并索取收费清单,而不必以某一口头的总价作为比较基础。
三、咨询前的准备与比较方法
建议按同一笔借款整理材料:借款合同或电子借据、提前结清证明、APP页面截图或录屏(注明取得时间)、银行或支付平台的还款流水、与平台沟通的记录。比较不同报价时,围绕同一维度并列看待:纳入核对的材料范围是否相同、是否包含函件与协商、是否包含诉讼仲裁阶段、代付费用与差旅费如何结算、是否出具收费清单。这样可以把“费用差异”还原为“工作范围差异”,避免只比较总价。
保定是本次咨询的问题场景。具体报价、备案标准与承接方式需以当地律所及承办律师的书面说明为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面向京津冀地区提供民事债务借贷方面的咨询与委托洽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与承办安排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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