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评估却按营业房测算时,首先应比对不动产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上的用途记载;两者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同时,应调取征收部门的房屋调查公布结果、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以及评估报告和实地查勘记录中对“评估对象用途”的表述,查明评估按营业房测算所依据的用途认定材料。
一、先比对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该条还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并向评估机构提供包括已登记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在内的房屋情况,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据此,核对时可以围绕同一房屋,逐项比较以下内容:
| 材料 | 重点核对什么 |
|---|---|
| 不动产登记簿 | 用途栏是否记载为住宅,坐落、面积、权利人、登记时间及附记内容 |
| 房屋权属证书 | 用途记载是否与登记簿一致;不一致时,登记簿是否为现行有效记载 |
| 征收部门公布的调查结果 | 调查表中该房屋的用途、面积、是否属于未经登记建筑 |
|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 | 是否存在另行搭建、扩建或改变用途部分,认定文书如何表述 |
| 评估委托书、分户评估报告 | “评估对象”的用途写的是什么,按营业房测算所依据的认定材料是否列明 |
| 实地查勘记录 | 现场状况、实际使用情况是否被记录,是否经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估价师签字或盖章确认 |
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用途一致为住宅时,评估报告将评估对象写成营业房,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其依据是登记簿之外的哪份认定材料,而不能仅凭现场实际经营状态替代用途认定。
二、再核对评估报告中的对象描述与程序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用途是评估的法定考虑因素,评估报告应当能够说明评估对象用途的来源。
程序上,该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第十七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第十九条明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因此,咨询前可以把材料按“登记记载—征收调查—评估对象描述—实地查勘”四组整理,重点标注三处差异:登记簿用途与权属证书用途是否一致;征收调查结果与登记簿用途是否一致;评估报告所称营业房用途对应哪份调查、认定或登记材料。对评估报告的疑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说明;初步结果公示期间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修正。
三、杭州个案还需核实地方认定口径
上述全国规则可以确定登记簿、权属证书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在用途核对中的位置。杭州市地方征收补偿政策对住宅改为经营用途是否另有认定条件、材料要求或补偿口径,本次资料未涵盖,需向征收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当地征收项目公布的办事材料另行核实。若评估按营业房测算所依据的只是一份用途不明的情况说明,而缺少登记簿、权属证书或有权机关认定处理材料与之对应,可以围绕评估对象认定依据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评估机构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具体异议渠道和期限,应以该项目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及当地公布的程序材料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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