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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饲养动物侵权需要请律师吗:协商阶段先厘清哪些责任要点

在北京遇到饲养动物致害,是否需要请律师,取决于争议的复杂程度和协商进展,法律并未把聘请律师设为协商或索赔的前置条件。伤情较轻、饲养人或管理人明确、对方愿意沟通、证据保存较完整的,可以先自行协商;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遗弃或逃逸犬、责任主体不清、可能构成伤残或赔偿金额较大的,建议在签署协议或作出让步前咨询律师。

在北京遇到饲养动物致害,是否需要请律师,取决于争议的复杂程度和协商进展,法律并未把聘请律师设为协商或索赔的前置条件。伤情较轻、饲养人或管理人明确、对方愿意沟通、证据保存较完整的,可以先自行协商;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遗弃或逃逸犬、责任主体不清、可能构成伤残或赔偿金额较大的,建议在签署协议或作出让步前咨询律师。协商阶段先厘清“找谁谈、适用哪条归责规则、对方可以提出哪些减免责事由、损失有哪些证据”,再决定是否委托以及委托范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梳理和委托事项做初步沟通。

一、先确定协商对象:饲养人、管理人或原饲养人

饲养动物致害,首先要把责任主体找准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条把一般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写成“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协商时建议先核对犬只登记信息、免疫记录、日常实际喂养人、事发时牵引人或看管人,以及小区监控、物业记录、邻居证言等,判断应当与谁沟通。实际喂养人与登记饲养人不一致时,谁属于“管理人”需要结合具体事实核对,不宜仅凭口头称呼确定。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类情形下,协商对象可能不是事发时在场的人,而是原饲养人或原管理人。建议保留能反映犬只来源、原喂养情况、遗弃或走失时间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和证人信息,便于说明责任主体的衔接。

二、三条归责条文对应不同的抗辩空间

协商中经常出现“对方也有过错”“我已经拴绳了”“狗是别人寄养的”等说法。这些说法能否成立,要先看事件落入哪一条规则。除前述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外,还应核对以下两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把三条并列看,协商时的争点并不相同:

情形 主要条文 责任主体 条文写明的减免责条件
一般饲养动物致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条文未设置与被侵权人过错相关的减免责表述

这张表的作用是帮助确定协商重点,不能替代对具体事实的认定。比如,对方主张“伤者自己逗狗”,在一般饲养情形下要落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下,条文写明的是“故意”可以减轻。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需要结合当地养犬管理规范和具体犬种、登记材料核对。本文引用的条文属于民法典全国性规则,北京地区是否另有地方性管理规范及具体适用,建议另行核对官方文件。

三、被侵权人过错要落到证据,不停留在口头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协商中,饲养人一方常以伤者“主动靠近”“未看管小孩”“擅自投喂”为由要求减责;被侵权人一方则可能强调犬只突然冲出、未拴绳、无人看管。双方说的都是事实主张,需要证据支撑。

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以下材料,并标明每份材料想证明的事实:

  1.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手机拍摄片段、现场照片,用于核对犬只是否拴绳、是否有人看管、伤者与犬只的距离和动作。
  2. 报警记录、接处警回执或调解记录,用于固定事发时间、地点和双方陈述。
  3. 目击者联系方式及其愿意陈述的内容,用于补充监控死角。
  4. 就医记录、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用于核对损害范围和费用发生时间。
  5. 与饲养人、管理人或其家属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用于核对对方是否认可事实、是否支付过部分费用。
  6. 犬只登记、免疫、购买或寄养材料,用于核对饲养人、管理人和犬只类型。

这些材料属于协商中建议准备的整理方向,不是法律规定的统一提交清单。材料越能对应“谁、何时、何地、做了什么、造成了什么损害”,协商中的责任讨论越容易聚焦。

四、协商阶段可以先谈清的四件事

第一,事实经过。把时间、地点、犬只状态、在场人员、伤者行为、损害后果按顺序写成简要时间线,双方先确认无争议部分,再列争议部分。

第二,责任条文和减免责事由。对照前述条文,明确己方主张适用哪一条,对方提出的减责事由属于“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错,是否有证据对应。避免把“对方态度不好”与“法律上的减免责事由”混在一起。

第三,损失项目和金额依据。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护理费用等,建议逐项列明计算方式、对应票据和期间。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可能构成的伤残等级,不宜在缺少医疗或鉴定意见时凭估计写入协议;可以先将已发生、有票据的部分与待核对部分分开记录。

第四,协议覆盖范围。如双方拟约定一次性解决,建议写清赔偿所覆盖的损害项目、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后续出现新情况时如何处理。协议由谁签署、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或家庭成员代签、款项支付到哪个账户,也应一并核对。涉及金额较大或条款较复杂的,可以在签署前请专业人士阅读。

五、哪些情形更适宜在协商前咨询律师

是否委托律师,可以结合以下情形判断:责任主体存在争议,例如登记饲养人与实际管理人分离;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涉及遗弃、逃逸期间致害;伤情可能构成伤残、需要后续治疗或护理依赖;对方否认事实、拒绝提供保险信息,或保险公司介入后对责任和金额分歧较大;协商协议涉及一次性了结、权利处分或多人多犬责任划分。出现这些情形时,律师可以协助核对条文适用、梳理证据缺口、评估协议条款,并根据委托范围参与发函、谈判或后续程序。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通常根据委托事项、工作阶段和服务范围与律所协商确定,不宜套用统一价格;诉讼费交纳给法院,鉴定费支付给鉴定机构,具体金额以相应机构通知为准。可以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例如仅做材料审阅和协商方案,或包括后续程序代理。是否委托、委托到哪一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六、协商前的整理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先按“主体—条文—过错—损失—协议”五组整理:主体组放犬只登记、免疫、喂养和监控材料;条文组标注事件可能对应的民法典条文及当地养犬管理规范;过错组放事发视频、报警记录和证人信息;损失组放病历、票据和费用清单;协议组放对方提出的方案、已支付记录和待确认条款。整理时对同一事项保留同一份原件来源,复印件或截图注明取得时间和来源,避免不同版本混放。

如果协商尚未启动,可以先准备一份简要事实说明和一页材料目录,再决定是否咨询。需要进一步核对责任条文适用、伤残评定、协议条款或委托范围的,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咨询时带上上述材料目录和争议焦点,便于把协商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次说清。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官方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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