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可以核对所涉机关、人员、时间以及会见、阅卷受阻的具体经过等记录,以便在申诉或者控告时说明情况。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并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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