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实用人单位对该岗位实行的是哪一种工时制度,再谈加班审批记录与考勤打卡时长哪一份更能说明问题。理由在于:两类记录证明的对象不同——打卡记录反映劳动者在特定时间出现在工作场所或在系统中留下痕迹,审批记录反映用人单位是否安排或认可延长工作时间;而判断某段时长是否进入“加班”评价、按什么规则计算,前提是该岗位适用标准工时制,还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工时制度依据未固定,直接比对两类记录容易得出互相矛盾却都无法落地的结论。
一、工时制度依据为什么排在比对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版本: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两条连读可以看到: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是基础规则;适用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需要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为条件。因此核验的第一项材料是工时制度依据本身——劳动合同或岗位约定中写明的工时方式,以及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文件所载的批准机关、文号、适用岗位与适用期间。批准文件涵盖的岗位与实际发生打卡异常的岗位不一致,或批准期间未覆盖争议月份的,工时制度的适用就需要进一步核实。本文按上述全国层面规则说明;天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审批口径与备案要求,需另行向主管部门核对。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材料用途
建议按“制度—记录—支付”三层推进,每层解决不同问题:
| 顺序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第一层 | 劳动合同、岗位说明、工时制度批准文件 | 该岗位适用哪套工时规则,批准适用的岗位与期间是否覆盖争议时段 |
| 第二层 | 考勤打卡原始记录(系统导出的完整期间) | 打卡的时间点、补卡记录、外勤或远程打卡方式,异常区间如何形成 |
| 第二层 | 加班审批记录(申请与审批全流程) | 审批主体与权限、审批覆盖的日期是否落在打卡异常日期之内 |
| 第三层 | 对应月份工资表与支付凭证 | 工资构成中是否已含加班费,或是否已安排补休 |
顺序的意义在于:第一层确定评价标准,第二层在同一标准下比对两类记录,第三层落到已经发生的支付事实。把工资支付放在最后,是因为加班费核算依赖前面的制度判断和时长认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分档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具体档次需结合认定结果逐项对应,不宜在时长未定时先行套算。
三、比对两类记录时的三个维度
在同一维度上并列核查,比笼统比较“哪个时长更长”更有用:
一是主体。打卡人所属用工主体、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审批链条中的上级确认,是否指向同一单位与同一岗位。
二是期间。审批记录覆盖的日期是否与打卡异常日期逐日对应;跨月结算的加班,审批月份与考勤月份、工资发放月份可能不同,按同一事项归组后再比对。
三是原件来源。系统自动生成的原始导出数据,与事后补录、手工补签的记录,在形成时间与形成主体上不同,建议分别标注来源和导出时间,便于后续说明。
两类记录不一致时,需要结合工时制度、审批权限与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其中一类记录直接得出加班时长结论。围绕天津劳动人事合规事项进行咨询前,可先按上述三层顺序将材料按月归组、标注来源,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拟议工作范围及计费方式,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见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载页面:https://www.huaihua.gov.cn/rsj/c116049/201907/292dabb26d754dc9a79beb906b7ec939.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