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申请医疗纠纷调解时,调解申请书与专家意见需要围绕同一组诊疗事实和请求项目配套使用:申请书负责写明诊疗经过、损害后果和具体请求,专家意见负责分析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过错与损害之间有无关联,证据清单则把申请书的每一项事实和请求逐项对应到病历、票据和专家意见所引用的材料上。准备时可以先列“请求项—对应事实—对应证据—专家意见分析点”四栏,再回填申请书。具体调解组织的受理要求、专家意见形式以及费用计算口径,建议向受理机构和专业人士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的材料梳理。
一、申请书先固定请求与事实,专家意见再回答过错与关联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据此,调解申请书至少要把三件事写清楚:患者在哪家机构、哪个时间段接受了什么诊疗;损害后果是什么;请求项目有哪些、各对应什么事实。专家意见则要针对申请书列出的诊疗环节,说明该环节的注意义务是什么、病历记载显示了什么、与损害后果有无关联。两者配套的关键是“点对点”:申请书主张手术告知不充分,专家意见就应当分析告知义务和替代方案说明;申请书主张延误转诊,专家意见就应当分析转诊时机和病情变化。申请书只写“医院有过错”、专家意见只写“存在不足”,两者之间没有对应关系,证据清单也很难发挥核对作用。
二、证据清单用“时间线”和“请求项”两个索引
医疗损害材料需要连续保存诊疗记录,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记录应保留完整时间线。证据清单可以按两个索引编排:一个按发生日期排列,从首次就诊到争议发生;另一个按申请书请求项排列,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等分别对应到具体材料。每份材料建议标注四项信息:材料名称和来源、能说明的事实、对应申请书第几项请求、专家意见是否引用。
清单分组可以包括:主体与关系材料(当事人身份、授权、关系文件);核心文书(调解申请书、专家意见、病历复印件、费用票据);过程时间线;资金与履行记录;电子与现场信息;已有程序材料。分组本身不是法定顺序,用途是让同一事实在不同材料中的记载能够相互核对。比如,申请书写“某日进行了某项特殊检查”,时间线中应有对应日期,病历中应有检查记录,费用清单中应有对应收费项目,专家意见如果分析该检查的必要性,也应指向同一份记录。
三、病历资料是申请书与专家意见共同的底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申请书陈述的诊疗经过、专家意见引用的诊疗环节,都应当以病历资料为基础。证据清单中可以把病历按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分类,标注页码和来源,再标注专家意见引用了其中哪些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如果申请书主张存在上述情形,证据清单应把查阅、复制病历的请求时间、提交方式、对方回复或拒绝的记录一并列入,并标明与哪一项事由对应。这项规定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能仅凭病历页数不全就直接得出推定过错的结论;缺页、缺项的原因和具体情形需要进一步核实。
四、知情同意材料要与专家意见的分析点对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书如果主张告知不足,证据清单中可以列入手术同意书、谈话记录、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知情同意文书、替代方案说明材料以及相关沟通记录。专家意见应当围绕“应当说明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展开,说明病历中记载了什么、缺少什么、与损害后果有无关联。申请书、证据清单和专家意见三处使用同一份知情同意文书时,日期、患者或近亲属签名、文书名称应当一致;出现不一致的,标注待核实,不预设哪一份记载必然正确。
五、损害与费用材料要让请求金额有对应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部分费用项目作了规定。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在调解材料中,医疗费票据可以与就诊日期、病历、处方或检查单关联;住院伙食补助费如参照上述标准,需要核对天津相应的补助口径和住院天数;营养费需要医疗机构意见和相应期间;残疾赔偿金需要伤残等级材料和收入标准材料。调解不同于诉讼,“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在调解中如何参照、按哪一年度口径计算,属于需要结合受理机构和具体材料核对的事项,本文不把某一计算口径写成统一标准。律师服务费、调解组织收费、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不同费用项目,需要分别书面确认;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六、专家意见的核验顺序与常见错位
专家意见进入证据清单后,可以按以下顺序核对:
第一,核专家意见所引病历是否在清单内,页码、日期、科室是否对得上,所依据的病历是否完整。第二,核专家意见的分析点是否覆盖申请书每一项请求所依赖的诊疗环节,是否存在申请书写了而专家意见未分析、或专家意见分析了而申请书未主张的情况。第三,核专家意见是否说明了“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时间条件,是否用事后标准评价当时的诊疗选择。第四,核专家意见与病历记载有无事实冲突,冲突处标注待核实,不自行取舍。第五,核申请书的事实陈述与证据清单是否一致,避免申请书写了清单中没有的材料。
常见错位包括:申请书写“手术告知不充分”,专家意见只分析术后护理;申请书写“延误转诊”,专家意见只分析用药剂量;申请请求残疾赔偿金,清单中没有伤残等级材料;专家意见引用了一份未列入清单的病历。出现这些情况时,可以先调整清单对应关系,再核对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或调整申请书表述。
七、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主要核对对象 | 能说明什么 | 与申请书、专家意见的衔接 |
|---|---|---|---|
| 调解申请书 | 请求项、事实陈述、日期 | 患者一方的主张范围 | 每一项请求应有对应事实和证据 |
| 病历资料 |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 诊疗经过和医疗水平判断的基础 | 专家意见引用的页码应能在清单中找到 |
| 知情同意文书 |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说明与同意 | 告知义务履行情况 | 与申请书告知不足的主张、专家意见分析点对应 |
| 费用票据 | 就诊日期、项目、金额、支付方式 | 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实际支出 | 与请求项目逐项对应 |
| 误工与护理材料 | 收入、请假、照护人员、护理支出 | 误工和护理事实 | 与相应请求项和期间对应 |
| 专家意见 | 分析环节、所据材料、结论 | 过错与关联的分析意见 | 分析点应覆盖申请书请求所依赖的环节 |
| 沟通与送达记录 | 查阅复制病历、调解材料提交、回复 | 程序经过和材料来源 | 与病历提供、调解申请时间线对应 |
八、天津程序事项的核对边界
调解组织是否要求预先提交专家意见、是否接受单方咨询意见、材料份数和提交方式、是否需要另行鉴定,属于具体程序事项,建议向受理调解的组织核对。本文不把某一种地方做法写成统一要求。专家意见的形式和证明作用,也需要结合出具主体、所依据的材料和调解组织的具体要求判断,不能仅凭“专家意见”名称推定其效力。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包括:病历复制是否完整、专家意见所引材料是否都已列入清单、申请书请求项与费用票据是否对应、伤残等级和收入标准材料是否齐备、调解组织的受理材料要求是否有更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上述材料后,就委托范围、费用项目和程序衔接进一步咨询。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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