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明确:本人不能到场时,最需要委托律师调取的是原审庭审笔录和送达凭证
申请人无法亲自到法院查阅原审卷宗时,委托律师代为查阅卷宗的重点,是把**原审庭审笔录(尤其是质证部分的记载)和送达凭证(传票、送达回证等)**固定下来并取得书面成果。原因是:这两类材料直接关系到再审事由能否落到具体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符合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中第(四)项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十)项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上述两项事由是否成立,都取决于原审卷宗中的记载,不能只凭当事人陈述。因此,当申请人本人无法到场时,阅卷材料的选择就应回到“拟主张哪一项再审事由、该事由由哪份卷宗材料证明”这个对应关系上。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阅卷的具体范围、手续和对接方式,属于受理法院与律所之间的具体事务,本次资料中未见相关规定,需向受理法院和受托律所另行核实;本文只就材料选择与委托约定提出核对建议。
委托时可以按这个顺序核对
第一,先固定拟主张的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书需要写明理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该条表明,法院在审查中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因此阅卷所得应能对应到申请书中已写明的事由,避免出现申请书主张一项、卷宗材料证明另一项的情况。建议在委托沟通时,请律师按拟主张的事由逐项列出“需要调取哪份卷宗材料、该材料能证明什么”,形成书面清单。
第二,确认阅卷成果的交付形式。 建议在委托约定中写清:是否提供笔录、送达凭证的复制件或摘录,是否附阅卷说明,以及这些成果与再审申请书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时,书面成果是后续核对事实的唯一依据;如仅有口头转述,日后难以复核。此项建议有助于把沟通结果固定下来,并非法定必经程序。
第三,核对委托手续与身份材料是否齐备。 阅卷属于受托律师以代理人身份开展的事务,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手续是否齐全,直接影响能否顺利对接。建议在签约前与律所确认需要准备哪些手续材料,以及本人不能到场时如何完成签署,避免因手续问题反复往返。
第四,注意时间条件与费用边界。 依据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阅卷和材料准备应在这个期限内安排,委托时可请律师书面说明时间节点。费用方面,阅卷是否单列为服务事项、如何计费、差旅等支出如何承担,建议在委托合同中逐项写明;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宜预设金额,需与律所直接核对。
小结
本人无法到场时,委托的关键在于把“阅卷材料”与“再审事由”一一对应,重点确认原审庭审笔录中的质证记载和送达凭证能否取得、以何种书面形式交付。围绕这两类材料,再核对委托手续、时间节点和费用约定,委托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就能明显减少。如需就材料清单做初步梳理,京津冀地区的当事人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具体的咨询与承接安排。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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