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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工程签证与结算表不一致,主张工程款先核对哪些原件?

在衡水地区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准备主张工程款时,如果工程签证与结算表在项目、工程量或金额上不一致,不建议先争论“以哪一份为准”,而应先按“合同约定—签证形成—实际完成—结算编制—已付款”的顺序核对原件。核心是查清三件事:双方约定的计价和结算口径是什么、签证能否对应到具体施工部位和工程量、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合格。

在衡水地区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准备主张工程款时,如果工程签证与结算表在项目、工程量或金额上不一致,不建议先争论“以哪一份为准”,而应先按“合同约定—签证形成—实际完成—结算编制—已付款”的顺序核对原件。核心是查清三件事:双方约定的计价和结算口径是什么、签证能否对应到具体施工部位和工程量、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验收合格材料是主张工程款时绕不开的基础原件。

一、先核对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按什么算”

第一顺位不是签证单,而是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资料显示,《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条款。核对时重点看:

  • 合同版本和签订时间,是否存在多份合同或前后补充协议;
  • 计价方式是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还是成本加酬金;
  • 变更、签证的提出、确认和结算编制程序;
  • 结算审核期限、送审资料清单和送达方式。

这一步的作用是确定结算表采用的计价口径是否与合同一致,以及争议签证是否属于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价款的事项。合同约定不明确时,不宜直接以结算表或单方签证替代合同约定。

二、再核对签证单及形成过程:确认“签证是否真实完整”

需要调取签证单原件、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会议纪要、监理指令及附图。逐张核对编号、日期、施工部位、事由、工程量、单价、计算式、签字盖章主体和附件。尤其注意签证是否为事后补签、编号是否连续、签字人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确认主体一致、签证所附图纸能否与施工部位对应。

建议制作一张“签证—结算表”对照表,同一行只比较同一签证编号或同一施工部位,列明签证工程量、结算表列示工程量、差额及差额原因。这样可以把“签证与结算表不一致”从笼统争议拆成可核对的具体项目。复印件只能用于初步整理,正式核对应尽量查看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原件由对方或监理单位持有的,可以在证据交换、庭前会议或申请法院调取时核对。

三、用验收和隐蔽记录印证“实际完成”

签证签字不全或结算表未列某项签证时,需要回到实际施工记录。可以核对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材料进场记录、施工日志、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移交记录。资料显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此,隐蔽验收记录既是质量验收材料,也可能帮助说明隐蔽部位的实际完成情况。

这里要区分合同效力状态:合同有效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按第七百九十九条的约定支付规则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根据第七百九十三条,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该条还区分修复后合格与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同后果。因此,验收是否合格、修复情况如何,会直接影响主张工程款的前提,不能只看结算表金额。

四、最后核对结算表和付款凭证:避免重复主张

结算表方面,应核对结算书原件、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计价文件、送审签收记录和对方审核意见,查明结算表是否列入争议签证、列入多少、与签证差额如何形成。付款方面,核对付款凭证、发票、对账单、垫资或借款记录,确认已付款金额和对应项目,避免将已付款项再次计入欠付工程款。

核对顺序 原件类别 主要核对内容
第一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 计价方式、签证程序、结算口径
第二 签证单、变更通知、会议纪要、监理指令 签证真实性、完整性、与施工部位对应关系
第三 图纸、工程量清单、隐蔽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 实际完成工程量、验收是否合格
第四 结算书、计算书、送审签收记录 结算表如何列入或漏列签证项目
第五 付款凭证、发票、对账单 已付款金额及对应项目

小结:工程签证与结算表不一致时,先核对合同确定计价口径,再核对签证原件确认签证事实,后用验收和隐蔽记录印证实际完成,最后核对结算编制和已付款。围绕衡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准备材料时,可以把上述原件按同一签证编号或同一施工部位归档,并标注每份材料能核对的具体事项。本文仅根据现行《民法典》相关条文作一般性材料整理说明,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判断;合同效力、验收结论和签证签字权限存在争议的,还需结合完整合同、施工过程和验收资料进一步核实。

依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九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公布的民法典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7日。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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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建设工程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