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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如何选择律师:病历真实性争议怎么处理

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纠纷,选择律师时值得核对的是其能否把“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的论证与病历资料核对放在同一条线上;病历真实性出现争议时,处理的起点是患者依法查阅、复制病历,再对照法律明确列举的推定过错情形,判断争议属于记录缺失、记录被改写,还是记录之间彼此印证不足。

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纠纷,选择律师时值得核对的是其能否把“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的论证与病历资料核对放在同一条线上;病历真实性出现争议时,处理的起点是患者依法查阅、复制病历,再对照法律明确列举的推定过错情形,判断争议属于记录缺失、记录被改写,还是记录之间彼此印证不足。这两个问题实际上相互关联:律师对病历规则的理解程度,直接影响病历争议能否被整理成可以核对的事实。需要就病历核对与拟议委托范围做初步梳理,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一、先定位争点:争议指向诊疗行为,还是指向病历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结构写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的具体判断,则要看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还要求医务人员“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未尽该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三条决定了沟通的重点:损害后果是什么、诊疗行为在哪一环偏离了相应诊疗义务、偏离与损害之间如何建立联系。病历真实性争议属于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它影响的是认定过错时可以用什么材料、由谁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仍要回到上述责任结构。因此,选择律师时可以先听对方如何拆分这两层问题:把“病历有问题”直接等同于“案子能赢”,说明对规则的理解还停留在口号层面。

二、病历真实性争议的法定落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对病历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一条是处理病历争议的起点:患者一方可以提出查阅、复制的要求,并留意提出时间、取得时间、取得范围与原件是否一致,这些事实构成后续讨论“是否及时提供”“提供是否完整”的基础。

推定过错的三种情形规定在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一条需要连同它的适用条件一起理解:三项情形对应的是“推定过错”,而不是对损害与因果关系的全部推定;三种情形各自独立,主张其中一项不必同时具备其他项。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记录前后矛盾、关键页缺失、签名或时间异常,这些现象能否落入“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需要结合具体内容判断。例如“涂改”与“篡改”在语义上并不等同,涂改是否构成篡改,通常要结合修改的位置、内容、是否有规范更正与签名、能否与其他记录相互印证来判断,这类判断宜在核对原件与复制件之后再下结论。

另需注意主体范围。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范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一方在维权过程中传播病历资料涉及的其他规则,需另行核对,不宜直接套用本条。

三、选择律师时可以核对的四个维度

第一,能否把病历规则讲到条文层面。可以请对方说明:查阅、复制病历的依据是哪一条,推定过错包含哪几种情形,哪一种情形与手头材料最接近。回答越具体,后续整理越有方向。

第二,能否区分“推定过错”与“过错认定”。三种情形成立时,过错被推定;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仍需按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结合证据讨论。把三者混为一谈,容易在鉴定或庭审阶段出现预期落差。

第三,委托范围是否落到书面。医疗损害事项通常横跨病历查阅复制、材料整理、鉴定材料准备、协商与诉讼等环节,各环节工作量差别较大。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服务事项、所处阶段、计费方式,以及是否包含代书、差旅等具体项目。口头概括“全包”而书面约定模糊,后续容易产生分歧。

第四,对结果的态度。对赔偿数额、鉴定结论、责任比例作出确定承诺的说法,缺乏依据支撑;可以接受的是条件式说明,即在何种事实与证据条件下,可能得出何种倾向性判断。

费用方面需要分开看。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或报价,因此本文不给出金额。可以核对的是三类支出的边界:律师服务费依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等属第三方机构收取,通常不由律所代收代付。三者性质不同,混在一起谈容易误判总成本。

四、材料分组:每份材料能核对什么

以下分组为整理建议,用途在于让事实与条文对应,不作为提交顺序或程序前提。

材料 可以核对的事项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与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病历范围是否对应,记载的诊疗过程是否连续、处置与医嘱是否一致
患者提出查阅、复制的沟通记录与取得的病历复制件 提出与取得的时间节点,取得范围是否完整,用于讨论“及时提供”的事实基础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知情同意文书 是否记载医疗风险与替代方案,是否取得明确同意,对应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疗费收款凭证、费用清单与诊断证明 费用项目与病历记载的诊疗内容能否对应;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时,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转诊、会诊、出院记录与沟通记录 时间线上的关键节点,是否存在记录之间的空档或矛盾
已有的鉴定材料或书面意见 争议焦点是否被覆盖,是否需要补充说明

表格中“医疗费”一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条把费用与病历绑在一起,也说明病历争议会直接影响费用主张的核对方式。

五、几处容易走偏的判断

其一,把“病历有改动”直接等同于推定过错成立。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的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改动是否达到这一程度,需要结合修改方式、有无规范更正、能否与其他记录印证来判断。

其二,认为提出病历异议后,全部事实都转由医疗机构举证。该条的效果是推定过错,损害与因果关系仍要按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审查。

其三,忽视病历中的个人信息属性。维权过程中对外披露病历内容,应先核对披露范围与必要性。

其四,把费用票据与病历分开整理。二者相互印证,分开存放会增加核对成本。

六、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具体到个案,仍要核对:病历原件与复制件的取得过程、争议页面的具体形态、是否已有鉴定意见及其覆盖范围、拟议委托包含哪些环节。这些事实不同,材料用途与沟通重点也不同。如需要就上述材料的分组方式、委托范围与费用构成做进一步确认,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涉及人身安全或需要紧急医疗处置的,应先联系医疗机构与当地急救渠道。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网页为政府部门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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