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撞人,责任不止落在开门这一方身上。按照现行规则,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把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一并起诉,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人民法院支持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商业三者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后仍有不足的,再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承担。具体到某一起北京网约车纠纷中各方承担全部、主要、同等还是次要责任,要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对各方行为作用与过错严重程度的认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交通事故理赔业务中通常建议,先把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和现场证据按“同一事故、同一时点、同一主体”对齐,再讨论赔付顺序与责任比例。
一、开门致害先进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付通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对这类情形作了直接安排: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9051.html )
从条文结构看,它同时处理了三个问题。第一是主体与程序:被侵权人把乘车人、驾驶人、交强险保险人、商业三者险保险人一并起诉,属于条文明确规定的起诉方式。第二是责任归属:乘车人开车门的行为被纳入“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因此可以顺次请求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付。第三是保险人的抗辩边界: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条文明确不予支持。这三层条件需要同时具备,条文才发生上述效果;条文本身解决的是“由谁先赔、按什么顺序赔”,与“乘客最终承担几成责任”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二、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三层顺序如何衔接
按照第二条的表述,赔付顺序可以拆成三步。
第一步是交强险。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被侵权人可以直接主张的第一层。
第二步是商业三者险。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这里的“按照合同约定”意味着责任限额、免赔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与投保信息是否一致等内容,都需要回到具体保单核对。网约车属于营运场景,车辆登记使用性质、投保时申报的使用性质与事故发生时实际使用状态是否对应,属于在核对保单时需要一并确认的事项;这一核对影响商业三者险能否按约赔付以及赔付范围,具体结论应以保单文本和保险人的承保记录为准。
第三步是“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条文把乘车人与驾驶人并列写入这一层,说明保险赔付不足时,二者的责任需要按侵权责任规则分别确定,而不是由一方概括承担全部。
此外还有一项关于追偿的特别安排:交强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这一例外只指向“故意”这一种情形,条文没有列举其他追偿事由。
三、责任比例看认定书:全部、主要、同等、次要与无责
保险赔付顺序解决之后,各方内部的责任份额仍要回到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放到网约车开门场景中,认定书通常围绕以下事实判断“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车辆停放位置与周边通行条件、驾驶人停车与开门前的提醒情况、乘客开门前对后方来车的观察、受害人自身的通行状态等。这些事实用于支撑责任划分,条文并未就每一项单独设定固定比例。条文列明的全部责任情形限于一方过错导致事故、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等,以及一方故意造成事故时他方无责任;两方以上均有过错的,按作用与过错程度分别确定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还设有一项减轻安排,其适用以“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为前提,并受“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的限制。
四、网约车场景可以对齐的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核对时的注意点 |
|---|---|---|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各方责任划分、事故基本事实与成因表述 | 与现场照片、陈述是否指向同一时间地点 |
| 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 | 承保公司、责任限额、免赔与使用性质记载 | 保单记载的车辆使用性质与实际营运状态是否一致 |
| 网约车订单信息 | 上下车地点、时间、车辆与驾驶人对应关系 | 订单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是否衔接 |
| 行车记录仪、路口监控、现场照片 | 停车位置、开门过程、来车距离 | 原始载体与提取时间、是否为完整片段 |
| 医疗票据、病历、诊断证明 | 损害后果与治疗经过 | 票据与就诊记录的主体、日期是否对应 |
| 误工、护理、交通等凭证 | 各项损失的依据 | 与治疗期间、护理需要是否吻合 |
上表的作用是让同一事故的不同材料相互印证。建议按“事故认定—保险承保—损失凭证”三组分别归集,再检查三组之间的时间、主体和数额能否对应。这样的整理方式有助于判断保险赔付顺序能否顺利走通、不足部分大致落在什么范围,也便于在与保险人、驾驶人沟通时说明依据。
五、几种容易走偏的理解
其一,认为乘客不在保单上、保险就可以不赔。条文明确规定,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认为交强险赔完可以向开门乘客追偿。条文对此持否定态度,仅保留“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这一例外。
其三,把保险赔付顺序当成责任比例。交强险先赔、商业三者险按约赔,解决的是赔付通道;各方最终份额仍取决于事故认定书对作用与过错的判断,以及保险赔付不足部分依侵权责任规则的分担。
其四,把驾驶人与乘客视为当然的同一责任主体。条文在不足部分将乘车人、驾驶人并列,二者的过错内容与程度需要分别评价。
网约车平台在具体订单中的角色、平台协议内容以及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涉及另一层事实与合同安排,需要结合订单信息与平台协议另行核对,不宜与上述保险赔付顺序混为一谈。
六、咨询前可以准备的内容
围绕开门致害的责任划分,可以先行整理: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两张保单(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网约车订单截图、现场照片与视频的原始载体、全部医疗与费用票据、以及能说明误工和护理情况的材料。对这些材料,建议逐一标注来源与取得时间,避免同一张票据出现多个版本。涉及保险条款中责任限额、免赔事项、使用性质记载的内容,可以单独摘录,便于与保险人核对。
上述材料准备属于整理建议,具体是否需要补充、如何在程序中提交,仍要结合事故认定书的表述和保单约定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理赔业务可协助核对事故认定书与保单之间的对应关系、梳理损失凭证,并就拟议委托事项的范围与计费方式协商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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