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皇岛就这类情况咨询劳动争议律师,需要问清的核心是解除通知的送达事实链:签收人是谁、与劳动者是什么关系、有无代收授权、在什么时间地点以何种方式签收、劳动者本人是否实际知悉,以及这些事实在仲裁中由谁举证。劳动合同签收人与解除通知签收人不同,是可以并存的事实,本身既不直接说明通知没有送达,也不直接说明解除违法;把两份材料放在“解除争议”这一事项下逐项核对,问的问题才有针对性。
一、两份签收材料各自对应什么事实
劳动合同签收栏通常对应合同文本交付、入职材料领取等事实;解除通知签收栏对应的是解除意思表示是否到达劳动者。核对时可以按同一维度并列比对:
| 核对项 | 劳动合同签收 | 解除通知签收 |
|---|---|---|
| 签收人姓名、部门、联系方式 | 与劳动者本人关系 | 与劳动者本人关系 |
| 签收时间、地点 | 入职阶段 | 解除阶段 |
| 签收方式 | 本人签、代签、邮寄、其他 | 本人签、代签、邮寄、公告、其他 |
| 劳动者是否知悉 | 合同内容是否交付 | 解除理由与生效时间是否告知 |
同一单位在不同阶段由不同人员经办、劳动者委托同事代收、快递由他人代收,都可能造成签收人不同。这些情形需要分别核实,不宜仅凭签名不一致作单一推断。
二、咨询时建议问清的问题
- 签收人与劳动者是否存在职务、亲属或同事关系,是否有书面或口头代收授权,授权范围是否覆盖解除通知;
- 解除通知的送达地址是否与劳动合同约定地址、实际工作地或劳动者确认的地址一致;
- 签收时间与解除通知载明的解除日期是否衔接,劳动者何时实际看到通知内容;
- 除签收件外,是否还有邮寄凭证、快递查询记录、微信或短信告知、当面交付记录等可以相互印证的材料;
- 单位内部由谁制作、谁送达、谁保管原件,相关证据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
- 争议进入仲裁后,请求事项如何表述、证据如何分组,哪些材料需要申请仲裁委要求单位提交;
- 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材料梳理、仲裁代理、出庭等)如何计费,以书面约定确认。
三、举证责任、时效与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解除通知的送达凭证、签收记录、内部审批材料通常由单位掌握,咨询时可以据此确定哪些材料值得申请调取、哪些需要自行固定。
时效方面,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另规定了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是否存在中断事由需结合具体告知、主张权利的时间点核实。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第二条列的受案范围。
管辖方面,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秦皇岛工作、单位注册地在其他城市的,可先按实际工作地与单位所在地两处核对,再确定向哪家仲裁委提交。
以上条文版本为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咨询时可携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及签收页、邮寄或聊天记录、考勤与工资流水,按“签收人—时间—方式—知悉”四项整理成一页事实表,便于律师判断送达环节的争点所在。律师服务费属于双方约定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并书面确认;本地并无统一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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