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北京家暴维权律师咨询前,固定报警回执、告诫书与就医记录的关键,不是把三份材料简单叠在一起,而是围绕同一报警事件,把报案时间、出警单位、加害人身份、伤情部位、就诊时间和诊断结果一一对应,形成可核对的事件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咨询前应重点核对三类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事件、同一主体和同一伤情,并区分报警回执、出警记录、告诫书和就医记录各自证明的对象。需要律师协助梳理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事件时间线和现有材料,再确认咨询安排。如正在发生暴力,优先拨打110报警;需要医疗救治的,拨打120。
一、先分清三份材料各自证明什么
报警回执、出警记录、告诫书和就医记录的名称接近,证明对象并不相同。把它们分开核对,才能看出彼此能否衔接。
报警回执通常是报案后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重点记载报警时间、报警人、警情编号或受理编号、受理单位。出警记录则反映公安机关接报后的处警和调查取证情况。《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因此,报警回执可以作为查找同一警情的线索,出警记录则更直接地反映公安机关对报警的处理过程。咨询前可以核对:回执上的时间与出警记录、就诊时间是否接近;警情编号、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是否一致;出警单位与后续出具告诫书的单位是否同一。
告诫书是公安机关针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所作的处理材料之一。《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这条规定表明,公安机关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出具告诫书,并非每一次报警都会产生告诫书。咨询前应核对告诫书是否由公安机关出具,是否载明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和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出具日期与报警日期、就医日期能否对应。把“有报警回执”直接等同于“有告诫书”,或者把告诫书当成伤情鉴定,都会影响对材料缺口的判断。
就医记录主要固定伤情和诊疗过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二十条将“伤情鉴定意见”列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可以依据的证据之一。咨询前可以收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影像报告、检验报告、缴费票据以及伤情鉴定意见等材料。核对重点是:患者姓名是否与报警人、受害人一致;就诊时间与报警时间是否衔接;病历中的主诉、伤情部位、诊断和处理,是否与报警时陈述的伤害方式、部位相符;影像报告和诊断证明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就医时如实陈述受伤时间、地点、方式和部位,有助于后续把病历与报警材料对应起来。
二、按同一事件建立“时间—主体—伤情—处置”对应
三份材料的关联,建议围绕“同一事件”来整理。每次报警、每次就医、每份告诫书分别编号,再在编号下填写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伤情部位、处理结果。这样的整理是咨询前的梳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改变各份材料原来的证明作用。
| 核对维度 | 报警回执、出警记录 | 告诫书 | 就医记录 |
|---|---|---|---|
| 时间 | 报警时间、出警时间、受理编号 | 出具日期、编号 | 就诊时间、入院或复诊时间 |
| 主体 | 报警人、受害人、加害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加害人身份信息、出具机关 | 患者姓名、年龄、联系方式 |
| 伤情描述 | 报警时陈述的伤害方式、部位 | 事实陈述中的行为、部位 | 主诉、诊断、影像和检验结果 |
| 处置结果 | 是否出警、是否调查取证、是否协助就医 | 是否批评教育、是否出具告诫书 | 诊断、治疗、是否建议鉴定 |
整理时可以先看时间顺序:同一次事件中,报警时间、出警时间、就诊时间通常较为接近;如果就诊发生在数日之后,可以把延迟就诊的原因单独注明,例如伤情加重、当时未就医等,便于律师理解材料之间的间隔。再看主体是否同一:报警回执上的报警人、病历上的患者、告诫书上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姓名、身份证号或联系方式应当能够对应。不同材料中出现的同音字、曾用名、联系方式变更,可以单独列一条说明,避免因信息不一致造成误判。
伤情描述是关联的重点。报警时陈述“被殴打左前臂”,病历记载“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影像报告显示相应部位检查结果,告诫书事实陈述也提及左前臂,这些内容在同一事件编号下就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若报警记录只写“家庭纠纷”,病历却记载明确伤情,咨询时可以把两份材料并列说明,指出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的部分。不同事件分别编号,不把前一次报警的回执与后一次就医记录混在同一事件下,也不把不同主体的材料强行拼接。
三、咨询前核对原件、来源和缺口
咨询前可以准备一份材料清单,逐项注明“有原件”“有复印件”“只有照片”“尚未取得”。报警回执、告诫书尽量保留原件;病历可以向医院病案室申请复印并加盖印章;影像胶片、电子报告和缴费票据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截图。涉及出警记录、告诫书获取方式的,可以向接警或出具机关咨询本人办理渠道;如已进入诉讼程序,可以结合程序说明需要调取的材料。这里的具体办理方式因机关和案件情况而异,属于咨询时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清单可以按以下项目核对:
- 报警回执上的报警时间、警情编号、受理单位、报警人信息是否完整;
- 出警记录或处警情况是否能够与回执对应,是否记载调查取证、协助就医等内容;
- 告诫书是否由公安机关出具,是否包含加害人身份信息、事实陈述和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内容;
- 病历、诊断证明、影像报告、检验报告、缴费票据是否齐全,患者信息是否一致;
- 是否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或领取方式是否明确;
- 各份材料之间时间、主体、伤情部位是否存在需要说明的差异。
发现缺口时,建议如实记录,而不是自行补造或改写材料。例如没有告诫书,可以注明“该次报警后未取得告诫书,原因待向公安机关了解”;没有伤情鉴定,可以注明“现有病历和影像材料,鉴定情况待核实”。这些说明有助于律师判断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什么、还需要补充什么。
四、咨询费用与服务范围的确认边界
咨询前还可以先确认律师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服务范围。根据司发通〔2021〕87号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该意见第八项同时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不得在协商收费时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咨询前可以问清:本次咨询是否单独收费、按什么方式计费、服务范围包括哪些,是否包括材料梳理、文书准备或后续程序协助;异地办案差旅费如何计算;哪些费用属于律师服务费,哪些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按照该意见第八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具体金额和计费方式需向律所确认,不宜仅凭电话或口头承诺作判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申请渠道;《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需要留意的适用条件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使用的是“可以”根据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法院是否认定、如何认定,仍需结合全案证据判断,不能把某一份材料单独视为必然结论。告诫书的出具也有其适用条件,即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不能因为取得报警回执就推定必然有告诫书,也不能因为缺少告诫书就认为报警材料没有作用。
报警回执、出警记录、告诫书和就医记录之间是相互印证的关系,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报警回执可以说明报案事实,出警记录可以反映公安机关处置过程,告诫书可以记载公安机关对事实的陈述和处理,就医记录可以固定伤情和诊疗经过。把四类材料按同一事件归组,标注时间、主体、伤情和处置结果,再说明缺口,较有利于咨询时快速说明情况。若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还可以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咨询前把材料按事件归组、标注缺口,比单纯携带一叠复印件更有助于律师判断。仍需核对的是:报警回执与出警记录能否对应同一警情,告诫书是否由公安机关出具并载明加害人身份信息和事实陈述,就医记录中的伤情描述与报警时间、伤害方式能否衔接,以及原件、复印件和电子影像的保管情况。带齐这些材料后,可就证据梳理、保护令申请条件和费用范围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如正在发生暴力,优先拨打110报警,需要救治拨打120,也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 律师服务收费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第八项,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