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前,建议把材料按三组整理: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复核记录;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复制件;保险公司书面拒赔理由及保单、损失凭证。三组材料用途不同:认定书确认交警部门记载的当事人、经过、证据与成因、过错与责任;证据材料复制件核对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拒赔理由确定保险公司争的是责任划分、损失范围还是免责事由。按同一事项、同一时间点对齐,“不对应”的位置才能被具体指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交通事故业务属于既有业务资料中的一般业务方向,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需与律所核对,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认定书本身能核对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还要求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一条对本题的用处在于:拒赔理由若指向“责任划分”,对应的是第(四)项;若指向“事故经过”或“证据不足”,对应的是第(二)(三)项。建议把拒赔通知书的每一句理由拆开,逐句标注它对应认定书的哪一项,再标出该项在认定书中是否已有记载、记载内容与拒赔表述是否一致。这样可以区分两类情形:认定书已载明而拒赔理由未回应的,以及认定书未涉及而拒赔理由自行认定的。两类情形的后续核对方向不同。
二、程序节点材料:送达、复核与重新认定
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复制件应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据此,送达回执、收到日期与证据材料复制件属于可自行调取、核对的部分,建议一并整理。
复核环节的材料同样值得准备。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如果本案已经申请复核或已收到复核结论,建议将复核申请、复核结论、重新作出的认定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这能说明现有认定材料处于哪个节点、是否已被重新作出。
三、向律所咨询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建议按下列顺序整理,均属整理方法,不是提交材料的法定要求:
| 材料组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认定书原件、送达回执、复核申请与复核结论 | 认定内容、送达时间、是否经复核及是否重新作出 |
| 事故证据材料复制件(现场图、照片、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等) | 认定书第(三)项所依据的证据是否齐全 |
| 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或书面理赔意见、保单、条款 | 拒赔理由的具体表述与指向对象 |
| 医疗票据、维修定损单、误工与交通凭证 | 损失范围与金额,与拒赔理由中的损失认定对照 |
费用方面,律所资料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建议在咨询时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询问,并将商定的工作范围与计费方式写入书面委托约定。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该号码用于业务咨询,不替代公共法律援助或紧急求助渠道。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