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核算工伤待遇时,工资流水与考勤天数对不上,先要核定的对象是拟计算的那项待遇对应的法定基数,然后才看这一基数对应哪段期间、哪种工资口径;考勤天数用来说明流水金额的构成,不能单独决定基数。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条例》不同待遇项目的基数并不相同:有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有的以“原工资福利待遇”为基数,还有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先分清项目,再谈流水与考勤的取舍,核算才有确定的比较对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一、先按待遇项目确定基数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工死亡情形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并明确“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这几项都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
停工留薪期待遇的项目不同。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对照的是受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支付,并设有期限限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另有几项待遇的基数与个人工资无关: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支付(第三十四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三十九条)。这几项不需要用工资流水去反推基数。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文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本次可核对的条文原文未给出“本人工资”的具体折算口径(例如对应期间、是否按缴费工资核定、加班费如何处理),这部分需另行核对配套规定及河北当地执行口径。因此“先核”指的是先确定该项待遇基数所指向的工资口径和所属期间,再进入流水与考勤的比对。
二、流水与考勤不一致时的核对顺序(建议)
| 步骤 | 核对对象 | 能说明的问题 |
|---|---|---|
| 1 | 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确定适用哪一项待遇、对应哪一条基数 |
| 2 | 流水与考勤的共同要素:同一单位、同一月份、同一工资项目 | 两者是否在描述同一事项,避免跨月、跨主体错位比对 |
| 3 | 流水摘要与备注 | 剔除报销、借款、垫付款等非工资入账,保留工资性收入 |
| 4 | 考勤、排班、请假与扣款记录 | 解释流水金额随出勤变化的原因,区分整月出勤与部分出勤月份 |
| 5 | 劳动合同、工资表、个税与社保缴费记录 | 对照应发工资与缴费工资,判断流水属于应发还是实发 |
建议把月份按整月正常出勤、部分出勤、含加班、含缺勤扣款分组,观察流水是否随考勤同步波动:若同步波动,说明流水反映的是按出勤折算后的实发金额,应发口径还需结合工资表核对;若流水稳定而考勤波动,则需核实考勤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含未打卡但实际出勤的情形。涉及停工留薪期的,考勤记录可以帮助确认哪些月份属于受伤前的正常出勤月份,从而对应“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比较对象。这些是材料整理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认定结论。
三、需另行核实的事项
河北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数值,以及“本人工资”的折算细则,本次资料未包含,核算具体金额时应以当地公布数据和配套规定为准。涉及是否需要就基数争议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外的程序、如何主张差额,需结合完整材料另行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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