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选择家暴维权律师,若现有材料只有公安机关告诫书和就诊记录,重点应看律师能否把这两份材料放进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证据链中:核对告诫书所载加害人身份、事实陈述与就诊记录的就诊人、时间、伤情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并判断是否需要补充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材料。头衔、宣传和结果承诺不是首要核对项。
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时出具,内容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就诊记录能核对就诊时间、伤情描述和诊疗过程。两者放在一起,主要核对时间是否衔接、主体是否对应、伤情描述是否一致;就诊记录本身不当然说明致伤原因,告诫书的事实陈述也需要与报警、出警情况相互印证。律师应当能够说明这一点,而不是把两份材料简单相加后作出结论。
看律师的证据衔接动作
可以重点观察律师是否做三件事。第一,建立同一事项的材料比对:把告诫书出具日期、报警日期、就诊日期排成时间线,核对加害人与就诊人关系、伤情部位和程度描述是否一致,对不一致处说明需要补什么。第二,判断是否调取或申请补充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律师可以评估是否需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出警记录,或就伤情鉴定、病历原件等作进一步核对。第三,说明现有材料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的用法。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律师应能结合现有材料说明申请条件、管辖和材料准备,而不是只谈后续诉讼。
咨询时可以核对的问题
- 是否先做材料时间轴和主体关系表,并逐项标明告诫书、就诊记录各自能核对的事实;
- 是否说明告诫书与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的区别,以及调取、补充这些材料的具体路径;
- 是否说明就诊记录需与病历原件、诊断材料核对,避免仅凭复印件判断;
- 拟议服务范围是否写清:材料梳理、调取申请、保护令申请、后续程序分别是否纳入,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鉴定费属于不同费用项目,按法院、鉴定机构通知核对;
- 是否对认定结果保持条件式说明,不作保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上述条文版本为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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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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