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行政诉讼中,同一期间的考勤记录与工资计算依据不一致,核对的落点是把差异放回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看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或工伤待遇核定所依据的是哪一份材料,该材料记载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期间是否对应,以及能否在法庭上经审查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因此,考勤与工资两套材料的分歧首先属于被诉决定的事实基础问题;在镇江进行工伤行政诉讼律师咨询时,也宜围绕这一点准备材料。
一、先确认程序阶段与核对对象
工伤认定、待遇核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各阶段,卷宗里实际采信的材料可能不同。核对前可以先区分当前处于哪个阶段、手头材料来自行政卷宗还是自行保存。需要核对的对象通常包括:考勤表及考勤系统导出记录、工资表、银行代发流水、劳动合同及岗位工资约定、请假与加班审批记录、行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核对时保持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关系、同一期间,避免把不同月份或不同班组的记录放在一起比较。
二、两份材料按同一维度并列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电子数据等八类,“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上,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考勤记录与工资计算依据多以书证、电子数据形式出现,比对时可以围绕以下维度并列展开:
| 比对维度 | 考勤记录需核对 | 工资计算依据需核对 |
|---|---|---|
| 期间起止 | 记载的是哪一段日期,是否覆盖争议期间 | 工资表、流水对应的计薪周期是否与考勤同期 |
| 主体 | 用人单位、班组、劳动者姓名是否一致 | 发放主体、收款账户是否对应同一劳动关系 |
| 原件来源与形成时间 | 手工表、系统导出记录、签字确认情况 | 工资表制作与确认记录、银行流水生成时间 |
| 数额口径 | 出勤天数、加班时长、请假扣减如何记载 | 应发与实发、加班费、津贴、代扣项目如何计算 |
| 与行政决定的对应 | 决定采信了哪份考勤、引用了哪段记载 | 决定按哪份工资依据核算待遇 |
这样并列后,差异会具体落在期间、主体、来源或口径中的某一项,便于与律师沟通时说明“哪一份材料在哪个环节被采用”。
三、咨询前的整理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以按时间轴把同一期间的考勤、工资表、银行流水并排列出,标注差异点,并保留原件或系统导出记录的形成信息;这只是一种便于说明事实的整理方法,是否提交、如何提交仍结合具体程序判断。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属于不同项目,宜分开核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项目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按固定金额预估。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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