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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打官司律师委托咨询,委托合同列两名承办律师而授权书只写一人时先核哪项?

先核授权委托书,再核委托合同。原因在于两份文件承担的功能不同:授权委托书是向法院表明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都记载在这份文书上;委托合同确定的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服务范围、费用与责任。

先核授权委托书,再核委托合同。原因在于两份文件承担的功能不同:授权委托书是向法院表明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都记载在这份文书上;委托合同确定的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服务范围、费用与责任。授权书只写一名律师时,第一顺位是把这份文书按法定记载事项逐项看全:两名律师是否都列名、代理权限写到什么程度、期限覆盖到哪个程序阶段、委托人签名与日期是否齐备;确认之后,再回到合同核对两人是“共同承办”还是“一人主办、一人协助”,以及费用与承办安排如何对应。授权书只写一人,本身不改变委托合同的约定内容;另一名律师参与工作的性质,需要结合合同条款与是否有转委托的同意记录来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把这两份材料找齐后先行核对。

一、第一顺位: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四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把书面授权的记载要素列得很具体,逐项对照即可发现问题落在哪一项:

代理人姓名。合同列两名承办律师、授权书只写一人,差异首先出现在这一项。需要看授权书上是只写了一人,还是写了两人但其中一人姓名有误、漏写、被划改。

代理事项。授权书针对的是哪一起案件、哪个程序阶段,要与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上的案由、案号对应。同一当事人可能同时有多个案件,不同案件的授权书不能混用。

权限。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授权书写的是一项项具体事务,还是概括授权,直接决定代理律师可以实施的行为范围。核对时按授权书的文字逐项读,看它覆盖的行为是否包含你希望律师在这个阶段完成的工作。

期限。授权期限是否覆盖当前程序阶段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阶段,需要与案件的程序进度对照。期限已过而文书未更新,属于需要及时处理的事项。

签名或盖章、日期。授权书应当由委托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核对时看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日期是否填写、有无涂改。这些是形式要件,缺一项就应当先补齐再提交。

把这五项对照完,通常就能判断“只写一人”属于哪种情况:文书填写时的遗漏、有意只让一名律师对外出庭,还是承办安排已经变更但文书没有同步。

二、第二顺位:委托合同对“两名律师”的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同上版本)这一条针对的是受托人为两人以上且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形,法律后果落在责任承担上。核对合同要看它把两名律师写成什么角色:

情形一,两人均为承办律师、共同处理委托事务。 这种写法下,两人对委托事务的参与是并列的,第九百三十二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则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上有适用空间。此时授权书只写一人,需要向律所确认是否补正授权文本,使对外授权与合同约定一致。

情形二,一人主办、一人协办。 合同若把第二名律师写明为协办或辅助角色,其工作内容可能集中在阅卷、检索、文书起草等不出庭、不对外签署的事务上。这类工作要不要写进授权书,取决于它是否构成对外代理行为;核对时看合同对协办职责的具体描述,以及实际由谁出庭、谁签收文书。

情形三,合同签订后承办安排发生变更。 合同文本未改、实际承办人已调整,属于合同履行中的变更事项。核对时看有无书面的变更确认、补充协议或往来沟通记录;如果只有口头通知,建议以书面方式与律所确认变更内容、生效时间和费用是否随之调整。

这三种情形对应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第一种偏向补正授权文本,第二种偏向明确分工并让委托人知悉,第三种偏向就变更本身作出书面确认。以上是材料整理的顺序建议,用于帮助把现有事实归位,并非法律规定的先后次序,也不构成委托效力条件。

三、第二名律师以协助或转委托方式参与时的核对点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如果合同只写一名承办律师,而实际参与工作的还有另一位律师,就需要区分这位律师的身份:是律所内部按团队分工安排的人员,还是以转委托方式介入的第三人。前者属于律所内部的工作安排,核对时看合同是否约定律所可以指派其他律师协助;后者涉及委托人是否作出同意或事后追认,核对时看有无书面同意记录、微信或邮件确认。这一区分影响的是出现问题时向谁主张责任,属于需要结合实际沟通记录判断的事项,不宜仅凭合同上的一个名字下结论。

四、费用核对:律师服务费与代垫第三方费用分开看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同上版本)据此,费用核对可以先分成两块:一块是律师服务费,对应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另一块是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预付或由律所垫付的必要费用,例如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按实际发生结算,并保留票据。

与“两名律师、一份授权”直接相关的费用问题是:合同金额对应几名律师的工作、增加或更换承办律师是否调整费用、第三方费用是否据实结算。这些问题都应当落在书面约定上,口头说明不足以作为核对依据。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也没有任何报价信息,因此本文不对金额、比例、是否划算作判断;能够提示的只是核对方向:付款凭证上的收款主体、金额、时间要与合同条款对应,发票与付款记录要能相互印证。

五、咨询前的材料清单

材料 核对什么 能说明什么
授权委托书(拟提交或已提交法院的版本) 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委托人签名与日期 对外代理权限的实际范围
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 承办律师条款、服务范围、费用条款、变更约定 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
付款凭证与发票 收款主体、金额、时间、对应合同条款 费用是否按约定支付、由谁收取
与律所及律师的沟通记录 承办安排、变更通知、是否作出同意 承办方式变更是否经过确认
程序性文书(受理通知、开庭通知等) 案由、案号、程序阶段、时间 授权期限与代理事项是否覆盖当前阶段

清单的用法是分组比对:先看授权委托书本身是否自洽,再把授权书与合同放在一起看两份文件对承办人的表述是否一致,最后用付款凭证和沟通记录印证实际履行情况。同一事项在不同材料上出现差异,本身不一定意味着有问题,需要看差异产生的时间和原因。

六、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本文依据的是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一般规则,具体到个案,还有几项内容需要另行核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与补交要求,以受理法院的实际要求为准;律所内部的承办与协办安排、是否允许指派其他律师协助,以合同条款和律所书面确认为准;涉及具体金额的收费问题,以双方书面约定和实际票据为准。如果核对后发现授权书确实遗漏了合同列明的承办律师,建议先与律所书面确认承办安排,再决定是否需要补充或更新授权文本,提交的格式与时机向受理法院核实。

把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和沟通记录按上面的顺序摆在一起,多数差异都能定位到具体条款或具体文书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材料整理完成后可来电核对本文提到的各项要素。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九百三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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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打官司律师委托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