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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集体劳动争议律师咨询中如何审查代表人推选材料与争议事项范围

在北京集体劳动争议的律师咨询阶段,审查代表人推选材料与争议事项范围,应当围绕两个法定条件展开:劳动者一方是否达到十人以上并具有共同请求,以及拟提出的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在北京集体劳动争议的律师咨询阶段,审查代表人推选材料与争议事项范围,应当围绕两个法定条件展开:劳动者一方是否达到十人以上并具有共同请求,以及拟提出的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推选材料核对的是人数、共同请求与授权来源能否相互对应;争议事项范围核对的是共同请求能否落入该法第二条列举的劳动争议事项。两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代表人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才有对应的法律基础。咨询前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就材料分组和请求梳理作初步沟通。

一、先核对代表人推选的法定前提

代表人推选不是独立于争议存在的程序安排,其前提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这一条文包含三项需要分别核对的内容。

第一项是人数条件。条文表述为“十人以上”,审查时应以劳动者一方实际主张权利的人数为准,核对劳动者名册、身份信息以及能够反映劳动关系归属的材料。名册中的每一个人是否都属于同一用人单位、同一争议事实背景,需要与后续的请求清单对照,不能仅以名单人数作为唯一判断依据。

第二项是共同请求。条文将“并有共同请求”与人数条件并列,说明仅有十人以上并不足够。审查时可以核对各劳动者的请求是否指向同一用人单位、同一事实背景下的同类事项,例如同一工资支付周期、同一解除行为或者同一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条文没有进一步细化共同请求的认定标准,个案中需结合仲裁申请书草稿中的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逐项判断,不宜仅凭请求名称相同就认定为共同请求。

第三项是“可以推举代表”的授权性质。条文使用“可以”,推举代表属于授权性安排,并非劳动者一方必须履行的程序。审查材料时应关注推选是否出于劳动者自愿、推选文件能否反映多数或全体推选人的意思,以及代表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对于未推选代表或者推选后变更代表的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材料核对程序衔接,不能仅凭一份推选文件推定所有劳动者均已授权。

二、推选材料应核对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没有规定推选代表的具体书面形式、签名比例或者备案要求。实务中建议形成书面推选材料,目的是让仲裁机构或对方当事人能够核对代表人的授权来源,而不是增加法定手续。咨询时可以按以下内容分组核对:

一是推选人的身份与范围。核对推选人是否在劳动者名册内、是否具有主张相关争议的主体身份,推选文件所附名单与仲裁申请书所列劳动者是否一致。

二是代表人的基本信息与推选意思。核对代表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推选文件中是否写明推选事项、推选日期和推选人签名。建议由推选人本人签名,便于核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签名形式法律未作统一要求,具体可按受理机构的要求准备。

三是授权范围。建议在推选文件中写明代表人可以代为哪些事项,例如提交材料、参加调解、签收文书等,并注明授权期限。条文没有规定授权范围必须如何表述,但授权范围越清楚,越便于判断代表人行为是否超出推选人的意思。

四是与仲裁申请材料的对应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代表人推选材料中的劳动者信息、请求事项,需要与仲裁申请书草稿逐项对应,避免名单、请求和授权三份材料各说各话。

三、争议事项范围如何与共同请求对应

代表人推选解决的是“由谁参加程序”,争议事项范围解决的是“哪些请求可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于该法的劳动争议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审查时,建议将共同请求清单逐项归入上述类别,核对每一项请求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例如,同一用人单位拖欠同一期间劳动报酬的请求,通常对应第二条第(五)项;因同一解除行为产生的经济补偿请求,可能同时涉及第(二)项和第(五)项。对于无法归入列举事项的请求,需要进一步核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不宜直接按劳动争议程序推进。

争议事项范围还与管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集体争议中,劳动者可能分散在不同履行地,审查时需核对拟受理机构对争议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

时效也需要与请求范围一并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集体争议中各劳动者的入职、离职时间可能不同,时效宜按各劳动者自身情况分别核对,不能以代表人一人的时间点代替全体。

四、咨询前可按同一维度整理的材料

下表所列材料用于核对代表人推选与争议事项范围的对应关系,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代表受理机构只接受这些材料。

材料分组 可以核对的内容 与法定条件的对应
劳动者名册及身份信息 人数是否达到十人以上,人员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第七条人数条件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关系、用工期间 第七条主体条件、第二十一条管辖
共同请求清单 请求事项是否属于同类事项、是否基于同一事实背景 第七条共同请求、第二条受案范围
推选文件及签名页 推选人意思、代表人身份、推选日期 第七条推举代表
授权范围说明 代表人可以代为的事项与期限 第七条推举代表、第二十八条申请材料
仲裁申请书草稿 劳动者信息、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是否与推选材料一致 第二十八条
时效核对表 各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劳动关系终止时间 第二十七条
管辖核对说明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整理时建议以“同一劳动者、同一请求、同一授权”为线索比对,避免把不同劳动者的请求合并成一项,也避免把未列入推选文件的请求交由代表人主张。对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咨询时可以据此梳理哪些事实需要申请仲裁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但该条适用仍需结合具体请求和举证责任分配判断。

五、咨询中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律师咨询阶段可以协助核对代表人推选材料与争议事项范围的对应关系,梳理共同请求是否落入第二条列举事项,判断管辖和时效的核对顺序,并就仲裁申请书草稿的材料组织提出建议。是否接受委托、代理权限如何约定、费用如何计算,可以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属于拟议委托事项,不宜在材料审查阶段预设结论。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包括:推选文件是否由劳动者本人签署、代表人授权范围是否覆盖拟提出的全部请求、共同请求是否因劳动者岗位或事实差异而需要分组、拟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对争议事项是否有管辖权,以及各劳动者时效起算点是否一致。上述事项缺少材料时,可以先按现有信息作条件式分析,再在补充材料后复核。就代表人推选材料与争议事项范围的具体核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进一步沟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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