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保费来源,再核合同要素与书面财产约定
从现有材料看,投保人与受益人均为夫妻一方、保费从共同账户支出的婚内保险,分割时先核“保费来自哪类财产”这一组,再核保单的身份要素与书面财产约定。原因是:婚内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有法定范围,而夫妻书面约定可以改变上述归属。保费是否动用共同财产,直接决定这张保单在财产分割中有没有被纳入讨论的空间;投保人、受益人写的是谁,只是合同层面的事实,不能单独决定财产归属。
第一组:保费资金的性质与流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建议先核对:共同账户的开户时间与户名;每期保费的扣款记录、转账凭证;缴费期内该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工资、经营收益,还是婚前存款、人身损害赔偿款、指定归一方的赠与或继承款。这样核对的用途是判断保费支出对应哪一类财产,而不是预设结论。
第二组:保单要素与书面约定
再核对保险合同的书面记载: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是谁;保单现金价值、生存金、满期金、理赔金的合同约定;投保时间与缴费期间是否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同时核对双方有无书面财产约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存在有效书面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回到上述两组的财产性质判断。
需要说明:本次资料未包含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则,保单现金价值、生存金与理赔金在个案中的处理,需结合合同条款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记录另行核对,不宜仅凭投保人、受益人身份直接下结论。
分割路径与两个边界
在离婚分割层面,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另规定了两类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两个边界:其一,上述条文适用于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解决保险合同内部的赔付争议;其二,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可能发生的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具体数额或收费标准,可与律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不宜按统一价格预期。
(条文版本: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全文。)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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