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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第二次起诉离婚证据清单中,第一次诉讼后双方仍通过短信争执,冲突记录与和好可能应如何分类?

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第一次判决后双方仍在往来的短信,建议按证明方向拆成三组:冲突记录、和好可能记录、事务性待核实记录。分组后,再把这些记录放回“判决不准离婚后是否又分居满一年”这一待证事实的时间轴上逐条核对。天津法院对证据目录格式、举证期限和电子数据提交方式的具体要求,以受理法院的通知为准。

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第一次判决后双方仍在往来的短信,建议按证明方向拆成三组:冲突记录、和好可能记录、事务性待核实记录。分组后,再把这些记录放回“判决不准离婚后是否又分居满一年”这一待证事实的时间轴上逐条核对。天津法院对证据目录格式、举证期限和电子数据提交方式的具体要求,以受理法院的通知为准。涉及证据取舍和第二次起诉材料准备,可以先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确定法律条件:第二次起诉审查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同时列举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第二次起诉,该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意味着,第二次起诉并不是仅凭“第二次”这一程序事实就产生判离结果。需要核对两个方向:一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是否又分居满一年;二是是否存在其他能够说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事实。短信争执记录与和好可能记录的分类,应当服务于这两个方向,不宜笼统归入“感情不和证据”一个文件夹。

二、按证明方向分三组,不按“谁对谁错”分

第一组:冲突记录。 包括双方在第一次诉讼后持续争执、互相指责、拒绝沟通、拉黑联系方式等内容。这类记录拟说明的是判决后双方沟通状况和矛盾是否持续,属于对感情状态的辅助说明材料。目录中的“证明对象”宜写成具体事实,例如“某年某月至某月,双方因子女探望、财产分割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沟通一度中断”,而不宜直接写成“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结论性表述。是否达到法律上的程度,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第二组:和好可能记录。 包括节日问候、关心健康、共同接送子女、共同用餐、家庭事务商量、经济往来等内容。这类记录对方可能用于说明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或者用于质疑分居是否连续。建议单独成组,逐条核对记录发生的时间、频率、是否伴随共同居住或共同出行、是否有经济混同。把这类记录与冲突记录混在一起,容易让证据目录的证明方向变得模糊。

第三组:事务性待核实记录。 例如仅涉及子女接送、物业缴费、还款提醒的简短沟通。这类内容可能双方都会引用,建议单列并标注“待结合其他材料核实”,不强行归入前两组。

同一段对话可能被双方作出不同解读。建议保留完整对话,不截取单条;对关键对话制作摘要时,同时保留原文、发送号码、接收号码和完整时间。截图应能显示对话双方号码与时间,原始手机载体建议一并保存,以备法院要求核对电子数据原件。

三、把短信记录放回时间轴,与分居事实分开核对

建议先排列一条时间轴: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日期、判决书送达与生效材料、判决后双方分开居住的起点、短信记录发生期间、第二次起诉时间。判决书及生效材料用于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的时间起点;租赁合同、水电缴费记录、物业或社区证明、户籍材料等用于说明居住状态。短信记录主要反映沟通内容,不直接等同于居住事实,两者宜分册整理,避免在证据目录中混为同一证明对象。

冲突记录可以放在“判决后双方关系状况”项下;和好可能记录可以放在“对方可能主张分居中断或仍有和好可能”项下,作为需要提前说明的材料。这样分组的作用,是让阅读证据的人能够分清哪些材料说明沟通状况、哪些材料说明居住状态,减少同一份短信被赋予过多证明任务。

四、证据清单可以按以下字段编制

序号 记录时间 载体与号码 对话双方 内容摘要 拟说明事项 对应待证事实 原件核对 备注
1 具体到日 短信/微信,注明号码 双方 简要概括,保留原文 沟通中断、持续争执等 判决后关系状况 原始手机已保存 附完整对话页码

编制时注意三点:一是按时间排序并连续编号,与证据目录页码对应;二是长对话可以做摘要,但摘要旁保留原文出处;三是涉及子女、第三人隐私的内容,提交前做必要遮挡,同时保留未遮挡版本供法院核对。天津法院在举证期限、证据目录格式、电子数据提交方式上可能有具体安排,本次资料未包含天津地方举证规范,建议在提交前向受理法院核对,不据此推定地方特别要求。

五、几个容易出现的整理偏差

其一,把“争执”直接写成“感情破裂”的结论。证据目录宜描述可核对的事实,法律评价留给裁判者。其二,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片段,删除和好可能记录。对方可能持有相同对话,选择性提交容易影响材料可信度;主动分组并准备说明,更便于律师评估。其三,只强调“第二次起诉”,忽略判决后分居时间的核对。其四,把短信记录与居住证明材料装在同一组,导致证明对象不清。其五,忽视法院调解程序。短信中的沟通状况可以作为说明调解基础的参考,但不能替代法院依法进行的调解。

六、提交前需要核对的对象

需要核对第一次判决书及生效材料、短信原始载体与完整对话、判决后居住状态材料,以及受理法院对证据目录和电子数据的具体要求。冲突记录与和好可能记录的分类,最终要回到“判决不准离婚后是否又分居满一年”和“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是否无效”这两个待证方向。材料如何取舍、哪些内容需要补充说明,可以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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