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名誉权侵权维权材料,可以按“谁在主张、指向谁、说了什么、传到哪里、造成什么影响、此前做过哪些交涉”六个方向归集:主张权利一方的身份材料,被指侵权内容的发布主体线索,内容原文与原始载体,传播范围与指向特定人的材料,社会评价或实际损失方面的材料,以及沟通、投诉、已进入程序形成的文书。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适用哪条规则,取决于内容性质、发布场景和行为主体身份,材料准备要围绕这些条件展开,而不是简单堆叠截图。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正式整理前就先核对哪些事实已有凭证、哪些还需要补充进行沟通。
一、先确定材料要证明什么,再列清单
名誉权纠纷中,材料与待证事实的对应关系比数量更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据此,主张权利的一方可以围绕主体、内容、指向、传播、后果、交涉六个方面准备材料,每一类材料说明一个具体问题。
二、基础材料清单与证明对象
| 材料类别 | 可以准备的具体材料 | 主要核对什么 |
|---|---|---|
| 主体材料 | 主张权利一方的身份证明;发布账号的名称、主页信息、认证信息、平台登记的主体线索 | 谁在主张权利、被指内容由哪个账号或主体发布 |
| 内容原文 | 发布页面完整截图、录屏、链接、发布时间、内容全文 | 被指内容的具体表述、发布场景和发布时间 |
| 指向性材料 | 内容中出现的姓名、职务、照片、事件细节,以及能将该内容与特定人对应的其他信息 | 内容是否指向特定人、以何种方式指向 |
| 传播材料 | 阅读量、转发量、评论数、搜索结果显示、转载页面 | 内容的实际传播范围和扩散情况 |
| 失实或言辞材料 | 能说明相关事实的原始文件、通知、记录;内容中使用的具体言辞 | 内容是否失实、是否含有侮辱性表述 |
| 后果材料 | 社会评价变化的线索、工作生活受到影响的记录、已有经济损失凭证 | 名誉受损及实际影响的表现 |
| 交涉材料 | 要求删除、更正、停止发布的沟通记录,平台投诉记录及回执 | 此前是否提出过请求、对方如何处理 |
| 程序材料 | 已提交或收到的文书、证据清单、送达或签收记录 | 程序进展及已固定的事实 |
表格中的材料属于整理方向,具体到个案,哪些材料能够取得、哪些需要进一步核实,取决于内容发布平台、发布主体和事实经过。
三、按内容性质区分取证重点
名誉权相关规则对不同发布场景设置了不同条件,材料重点也随之不同。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类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同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类内容的材料准备,可以围绕信息来源、报道时是否进行调查、内容是否具有时限性、是否使用侮辱性言辞展开。主张权利的一方可以收集能说明内容失实、来源可信度不足或未作必要调查的材料,而不是仅凭负面评价本身。
文学、艺术作品类内容。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类情形下,材料需要区分作品是否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以及其中是否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仅情节相似的情形,条文明确不承担民事责任,取证方向应相应调整。
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失实。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此类材料可以包括证明报道内容失实的原始凭证,以及向媒体提出更正、删除请求的记录和媒体处理情况。
此外,涉及信用评价的,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相关材料可以包括信用评价查询记录、异议申请及处理记录,但这类事项与一般名誉权内容的构成条件不同,需结合具体评价来源另行核对。
四、固定证据时的注意事项
第一,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截图之外,可以同时保存录屏、页面链接和取得时间,避免只保留经过裁剪的片段。第二,记录页面上的账号信息、发布时间、阅读转发评论数据,这些信息有助于说明发布主体和传播情况。第三,注意内容与特定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单纯的情绪化差评未必能建立指向性,需要结合姓名、职务、照片、事件细节等材料核对。第四,交涉过程本身也值得保存,包括要求删除或更正的沟通记录、平台投诉回执,这些材料可以反映此前处理经过。第五,向法院提交证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互相质证。提交时注意索要收据、保留副本,便于后续核对。
五、建议的核验顺序
可以先核对主体,即发布账号与实际发布人、平台登记信息能否对应;再核对内容原文和发布时间,确认截取内容与完整上下文一致;然后核对指向性和传播范围,说明内容如何指向特定人、传播数据从何取得;之后核对失实或侮辱性表述的依据;最后核对后果材料和交涉记录。这个顺序的作用是让每一组材料回答一个问题,避免把不同时间、不同主体的材料混在一起。该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举证顺序,个案中可以根据已有材料调整。
六、费用与委托边界
名誉权维权可能涉及律师服务费,也可能涉及诉讼费等法院收取的费用,两者性质不同。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项目、计费方式和支付安排,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诉讼费等费用以受理法院的通知和实际发生凭证为准。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不宜以口头说法替代书面约定。材料整理阶段可以先明确已有哪些凭证、哪些需要补充,再讨论委托事项,这样有助于把费用对应到具体工作内容。
七、常见误区
只保存截图而不保留原始页面,可能导致内容真实性难以核对;只截取一句话而不看上下文,可能遗漏限定语或发布场景;把转述、二次转载当作原文,可能影响对发布主体的判断;忽视内容与特定人的对应关系,可能使材料无法说明指向性;交涉时自行删改原始内容,可能影响后续核对。另需注意,负面评价并不当然构成名誉权侵权,前述条文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和文学艺术作品分别设置了适用条件,材料准备应围绕这些条件展开,而不是仅以“评价不好”作为唯一依据。
在北京整理名誉权侵权维权材料,核心是把主体、内容、指向、传播、后果和交涉六个方面的事实用凭证对应起来,再根据内容性质核对相应规则的适用条件。哪些材料已经具备、哪些还需要补充,以及拟议委托事项的范围和费用如何约定,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