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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北京征收补偿律师咨询:补偿清单列搬迁与停业两项,经营主体与产权主体如何对照?

补偿清单同时列出“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这两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支付对象均表述为“被征收人”,补偿协议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经营主体与产权主体不一致时,需要把产权登记、房屋用途、实际经营、停业期间和协议文本放在同一征收项目、同一门牌下逐项对照,再判断各自主张的范围;仅凭清单上的项目名…

补偿清单同时列出“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这两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支付对象均表述为“被征收人”,补偿协议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经营主体与产权主体不一致时,需要把产权登记、房屋用途、实际经营、停业期间和协议文本放在同一征收项目、同一门牌下逐项对照,再判断各自主张的范围;仅凭清单上的项目名称,无法确定款项应支付给谁。

两项补偿的条文对象与计算因素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费的具体支付规则见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见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和事项见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上述条文均以“被征收人”为协议相对方和支付对象。清单上的“产权主体”是否即协议中的被征收人,经营主体是否被纳入协议,需要结合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和协议文本核对。

以上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公开文本见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经营主体与产权主体的对照顺序

建议按同一征收项目、同一房屋地址、同一期间制作对照表,把两类主体分别列示,避免把不同来源的材料直接当作同一事实。

核对维度 产权主体一侧可核对的内容 经营主体一侧可核对的内容 对照用途
房屋权属与用途 不动产权证、登记簿、征收调查登记结果 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确认清单所列房屋的登记用途,经营地址是否与征收房屋一致
使用房屋的权利来源 与经营主体签订的租赁、合作或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租金及费用支付记录、授权经营文件 确认经营主体使用房屋的期限、范围和双方对补偿归属的约定
经营与停业事实 房屋被征收前是否由其实际经营 营业执照、纳税记录、营收流水、员工工资或社保记录;征收决定公告、搬迁通知、交房或停业时间记录 对应第二十三条“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两个计算因素
补偿协议或决定 协议签约主体、补偿项目、支付对象和金额 清单中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分别列给谁,是否与房屋价值补偿混同 确认两项补偿的实际受领主体和列支依据
地方具体口径 北京市现行征收补偿规定中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 同上,重点看经营主体需提供的材料及分配规则 第二十三条明确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北京的计算口径需另行核对现行有效规定

不同材料的形成日期不同、证明对象不同,本身不当然构成矛盾;对照时应以材料各自对应的期间和主体关系为准。

咨询前的材料整理建议

可以按“一房一档、一主体一说明”的方式整理:先列房屋权属和登记用途,再列经营主体的设立、经营起止和停业时间,最后把补偿清单中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逐项标注支付对象、计算依据和对应期间。经营主体如不是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人,可以先查看其与产权主体的合同对补偿归属有无约定,再核对征收部门协议如何列示;最终能否受领、如何分配,取决于协议内容、双方合同安排及北京市具体办法。涉及北京征收补偿的咨询,可围绕上述对照表与征收部门沟通,并与律师协商是否将协议审查、材料梳理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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