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补被申请人主体身份材料,即以营业执照,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信息为准的那一份;用登记名称统一仲裁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名称。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可以排在它之后补齐。这样处理的理由很直接: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属于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先把这几项与登记信息对齐,后续材料才有统一的比对基准。
先补哪一份:以登记名称为准的主体身份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可见,用人单位名称是申请书的必备记载内容,不是可以模糊处理的细节。
同一部法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名称与登记信息不一致,属于申请书首部信息需要校正的情形,尽早补齐主体材料,有助于受理审查环节顺利推进。
实践中常见的名称差异有三类,核对方向不同:一是字号、简称与登记全称的差异;二是单位名称发生过变更登记;三是招聘、发薪、考勤分别指向不同关联主体。前者只需以登记全称替换,第二类需要调取名称变更登记信息,第三类则要进一步核对实际用工主体,不能仅凭合同抬头判断。
再补什么:把主体身份与劳动关系分开核对
主体身份材料解决“告谁”,劳动关系材料解决“是否存在用工”。两类材料用途不同,建议分开整理,再用同一维度比对。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用途 |
|---|---|---|
| 营业执照或公示系统登记信息 | 登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 | 作为统一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基准,据以校正申请书首部 |
| 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工作证 | 合同甲方名称与实际用工主体是否一致 | 判断名称差异属于简称、变更登记还是不同主体 |
| 工资银行流水、个税或社保缴纳记录 | 实际发薪主体、缴费主体 | 与登记名称比对,说明用工关系指向哪个主体 |
| 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业务单据 | 日常管理主体 | 辅助说明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对象 |
上述比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定提交顺序。整理过程中如发现登记信息与实际发薪主体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两者关系,再决定被申请人如何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登记信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自行查询取得,劳动合同、考勤、工资台账等通常由单位掌握,这部分可以结合举证责任规则主张由单位提供。
核对时需要注意的两个边界
其一是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被申请人名称核对清楚,才能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指向何处。在天津提交申请的,具体窗口收取的材料清单以受理机构要求为准,需另行核对。
其二是时效。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一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主体材料核对不宜久拖,以免挤占申请时间。
如希望就主体材料梳理思路作进一步沟通,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相关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