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未成年人侵权赔偿材料,可以按三组归集:第一组是主体与监护关系材料,用来核对谁有权主张赔偿、向谁主张;第二组是损害与费用材料,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逐项对应票据和证明;第三组是事情经过与处理记录材料,包括学校处理记录、家长陈述以及聊天记录、监控等原始载体。三组材料在协商、学校处理和起诉准备中的用途不同,建议先固定主体身份,再按费用项目归集票据,最后用时间轴把经过记录、病历和票据逐项对应。涉及监护人责任的具体承担条件、赔偿数额和伤残计算的,需要结合完整案情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开始整理前就材料范围和归集方式做一次沟通。
一、主体材料:先核对谁有权主张、向谁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界定了两个主体范围。未成年人本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是该未成年人;造成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赔偿义务人的确定要看是否属于“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该条只界定主体范围,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其他条文和案件事实核对;本次可核对的法条未收录监护人责任的专门规定,本文不对该问题作结论。
主体材料可以围绕以下内容准备:
- 受害人一方: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身份证,用于核对未成年人身份及其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造成死亡的,还需近亲属关系材料。
- 实施行为一方:该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学籍信息、监护人身份关系材料,用于核对赔偿义务主体和法定代理人身份。
- 同一性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监护关系在病历、票据、学校记录、聊天记录中应当能够相互对应。出现曾用名、化名或记录遗漏的,建议单独标注并说明来源。
涉及多名学生共同实施行为的,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被告如何列明、是否需要追加,可以与律师结合事实核对,材料上则建议保留能够反映各人行为、时间、地点的记录。
二、费用材料:按赔偿项目逐项归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按这条列举的项目,材料可以这样对应:
| 赔偿项目 | 可对应的材料 | 核对重点 |
|---|---|---|
| 医疗费 |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医疗票据 | 就诊人与受害人一致,票据与病历时间、项目对应 |
| 护理费 | 护理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材料、护理期限医嘱 | 护理期间与伤情、医嘱对应,护理人员身份清楚 |
| 交通费 | 交通票据、就诊记录 | 票据时间、起终点与就医次数、地点对应 |
|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医嘱、住院记录、出院小结 | 营养建议与住院天数有记录支撑 |
| 误工减少的收入 | 收入证明、误工证明、请假记录 | 核对实际减少收入的主体、期间和计算依据 |
| 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 | 伤残鉴定意见、辅助器具配置证明 | 鉴定机构、鉴定时间、伤残等级与病历对应 |
|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 死亡证明、丧葬费票据、近亲属关系材料 | 近亲属范围与主体材料一致 |
误工减少收入一项,需要核对实际减少收入的主体、期间和证明方式。未成年人本人与陪护人员产生的费用项目如何区分,建议按票据、医嘱和实际支出逐笔对应,不宜把不同主体的费用混在同一项下。
涉及残疾或死亡的,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以及举证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等问题作了规定。具体计算需要结合伤残鉴定意见、被扶养人关系材料和统计标准核对,本文不展开具体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具体数额的确定依据,本次资料未完整收录,需要另行核对。
三、经过记录:学校处理记录与家长陈述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学校处理记录可以核对的内容包括:学校何时接到反映、是否立即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是否安排心理辅导、对严重行为是否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这些记录同时能固定事情发生的时间线,为医疗记录、费用票据提供时间参照。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据此可以核对学校是否按建立的组织和程序开展认定,相关认定材料、会议记录、通知记录可以作为经过材料的一部分。
家长陈述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写明发现伤情、孩子叙述、与学校沟通、就医、与对方监护人沟通等节点,每一节点标注对应的证据来源,例如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监控、病历、学校通知。电子记录建议保留原始载体,截图同时注明形成时间、参与人和保存位置。家长陈述的作用是把分散的记录串成一条可以核对的时间线,具体陈述内容仍以能够与客观记录对应的部分为主。
判断是否属于学生欺凌,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的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这个定义涉及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三个要素,材料准备时可以围绕这三项分别收集记录。
四、核验顺序与费用边界
建议的整理顺序是:先核对主体身份和监护关系,再按赔偿项目归集费用票据,然后整理学校处理记录和家长陈述,最后制作时间轴对照表,把同一时间点的主体、行为和票据并列。这个顺序是编辑整理建议,目的是让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程序前提。同一事项在不同记录中出现日期差异的,建议先核对记录形成主体和记录目的,再判断差异原因,不预设某一记录必然错误。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按受理法院通知缴纳;伤残鉴定等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收取。本次资料未包含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本文不列具体金额,也不对收费高低作比较。
材料形式上,建议原件自留、提交复印件,电子数据保留原始载体;需要提交清单的,按主体、费用、经过三组编号,与时间轴对照表使用同一编号,便于查找。
五、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监护人责任的具体条文和适用条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与鉴定机构选择、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计算、精神损害数额的确定依据,以及可能涉及的地方性规定,本次资料未完整覆盖,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补齐上述材料后,就主体列明、费用项目和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原文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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