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离婚诉讼咨询中,选择律师时可以把“能否把起诉状请求与证据目录逐项对应讲清楚”作为核心观察点:先请律师复述起诉状列明的请求,再按请求逐项追问对应证据、证明目的、原件状态和缺口,最后把咨询费、代理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确认。咨询前可准备起诉状草稿或请求清单、现有证据目录和证据原件清单,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时,直接要求对方按请求逐项说明对应关系。以下方法属于咨询准备与材料整理建议,具体提交格式、举证安排以实际案件情况和承办律师意见为准。
先看请求,再看目录:咨询时的提问顺序
起诉状请求与证据目录的对应关系,建议按“请求—待证事实—证据—证明目的—原件与来源”五个栏目核对。该表用于咨询沟通,属于整理工具;法定提交格式以受理法院和承办律师要求为准。
咨询时可以先请律师做三件事:
- 逐项复述起诉状请求。包括请求事项、金额、期间、标的物和履行方式。请求写得越具体,证据目录越容易核对。
- 把每项请求拆成待证事实。例如请求分割某套房产,待证事实可能包括房产取得时间、权属登记主体、出资与还贷情况、当前价值或贷款余额;请求给付抚养费,待证事实可能包括子女年龄、抚养现状、双方收入与支出。
- 按待证事实找证据目录中的对应材料。请律师说明每份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目的、页码、原件或复印件状态,以及是否已有、是否需要补充。
可以直接这样问:“请您按起诉状第1项到第5项请求,逐项告诉我证据目录中对应哪些证据、证明目的分别是什么;如果没有对应证据,请直接说明缺口。”这个问题能把咨询从泛泛讨论案情拉回到可核对的材料上。
按请求逐项追问:常见请求的对应关系
不同请求对应的证据类型不同,咨询时不必追求每项请求只有一份证据,也不要求所有证据只服务一项请求。可以允许一份证据对应多个请求,也可以允许一项请求由多份证据组成,关键是请律师说明对应关系和证明对象。
| 请求类型 | 可以怎么问 | 建议核对的对象 | 用途 |
|---|---|---|---|
| 解除婚姻关系 | 婚姻登记信息、感情破裂相关材料分别对应哪项事实?证明目的是婚姻关系存续、登记时间,还是感情状况? |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记录、身份信息、分居或沟通记录等材料的形成时间与主体 | 核对请求与事实理由是否一致,避免目录中的材料与起诉状叙述脱节 |
| 子女抚养 |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抚养现状、收入证明、教育医疗支出票据分别对应哪项请求?抚养费金额的计算期间与证据期间是否一致? | 子女身份与年龄、实际抚养人、双方收入、必要支出、探望安排 | 核对抚养费请求是否有计算基础,证据目录中的金额、期间是否相互衔接 |
| 财产分割 | 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分别对应哪些权属凭证、合同、付款凭证、流水?取得时间是否覆盖起诉状主张的期间? | 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记录、银行流水、车辆登记、工商档案、出资凭证 | 核对请求金额、标的物与证据目录中的主体、时间、金额是否一致 |
| 债务处理 | 债务合同、转账记录、用途材料对应哪项债务主张?债务主体是谁、形成时间是否在主张期间内? | 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用途说明、债权人信息 | 核对“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主张与证据的对应关系 |
| 损害赔偿或其他请求 | 起诉状提到的事实,证据目录中是否有对应材料?证明目的是事实本身,还是法律结论? | 与请求相关的事实材料、时间线、主体关系 | 发现“请求写了但目录没有”或“目录有材料但请求未提”的情形 |
以财产分割为例,如果起诉状请求分割某银行账户存款,咨询时可以问:“证据目录中的银行流水对应哪个账户、哪个期间?流水显示的余额与起诉状请求金额是否一致?如果有转账支出,是否另有说明资金去向的材料?”这类问题能帮助判断证据目录是否真正支撑请求,而不只是罗列材料名称。
证据目录本身要核对的四项一致性
第一,主体一致。起诉状中的原告、被告、子女、公司、债权人等主体,与证据目录中的合同签订方、账户开户人、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主体不一致时,先问清是名称变更、身份关系还是材料归属不同,再判断是否需要补充说明。
第二,时间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取得时间、债务形成时间、分居时间、子女出生时间,与证据目录中的合同日期、流水期间、登记日期是否衔接。不同程序日期、不同材料日期本身可以不同,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分别核对。
第三,金额与标的物一致。起诉状请求的金额、房产地址、车辆车牌、股权比例,与证据目录中的合同金额、流水余额、登记信息是否对应。金额不一致时,可以先核对是否包含利息、已还款、不同账户、不同期间或币种差异,再请律师说明取舍。
第四,证明目的与事实理由一致。证据目录的证明目的建议写成可核对的事实,例如“证明某房产在某一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证明某账户在某期间有特定金额入账”,再与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逐段对照。证明目的写得过宽,容易与请求脱节;写得过窄,可能遗漏待证事实。
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以询问原始载体、形成时间、保存方式和提取过程;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时,问清原件在何处、是否已核对。咨询时还可以问:“如果一份证据同时支撑两项请求,目录中如何分别说明证明目的?如果补充证据,目录编号和版本如何更新?”这些问题有助于把对应关系落实到目录版本管理上。
费用与委托范围:把“对应关系”工作放进收费清单
咨询起诉状与证据目录对应关系,往往会涉及起诉状起草、证据目录编制、证据整理、开庭举证等工作。这些工作是否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是否单独计费,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的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资料没有给出统一价格标准,需向具体律所核对。
根据资料所列律师收费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该意见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咨询时如遇到以“关系”“包结果”为由推荐收费方案的说法,可以要求对方回到书面服务范围和收费清单。
费用边界建议分三组询问:
- 律师服务费:咨询费、代理费、起诉状起草、证据目录编制、开庭等如何计费,是否写入委托合同。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资料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 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发生、如何计算、是否提供凭证。
收费意见第八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时,“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咨询时可以请律所把起诉状、证据目录、开庭举证等拟议工作逐项列入服务清单,再确认哪些包含、哪些另行协商。
收费意见第一项还规定,律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询问收费时可以请律师说明工作量构成,而不是只问一个总价。
来源:资料所列律师收费意见第八项、第一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选择律师时的观察点与咨询话术
选择律师时,可以把“能否把请求与证据目录讲清楚”作为可比维度:是否能逐项指出对应证据;是否能说明没有证据的请求如何处理;是否能区分证据名称与证明目的;是否能解释金额、期间、主体不一致的原因;是否愿意把服务范围和费用清单写清楚。对结果保证、排名宣传或暗示特殊关系的说法,建议保持谨慎,回到书面材料和收费清单核对。
可以使用以下咨询话术:
- “请您按起诉状请求逐项列一张对应表,写明待证事实、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和原件状态。”
- “这项请求目前没有直接证据,您建议补充哪类材料,还是调整请求表述?请说明理由和可能的风险。”
- “同一份银行流水对应哪几项请求?证明目的如何区分?目录中会不会重复编号?”
- “起诉状请求金额与证据目录金额不一致时,先核对哪些项目?是否需要准备计算说明?”
- “起诉状起草、证据目录编制、补充证据、开庭举证是否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代付费用和差旅费如何列清单?”
如果现有起诉状请求与证据目录无法逐项说清,或费用清单中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混在一起,可把起诉状、证据目录、收费方案放在同一张核对表上,再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咨询时带齐现有材料清单和版本日期,便于把“请求—证据—费用”三件事分开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