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与二审裁判理由不一致时,先核对的是“两审围绕同一请求、同一争点究竟各自认定了什么、凭什么认定”,而不是先判断哪一审判得对。准备再审申诉咨询前,建议按“裁判文书本身—庭审与证据材料—送达与生效材料”三层确定卷宗调取范围:一审、二审判决书与裁定书,一审、二审庭审笔录及证据目录,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代理意见,以及判决书送达回证和生效证明。上述材料用于比对两审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差异,属于咨询前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一、先固定两审“不一致”的具体位置
再审申请能否进入审查,取决于是否落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的情形。该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据此,两审理由不一致本身不是独立的再审事由。需要核对的是:这种不一致是否对应“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等具体情形。整理时可以把两审裁判理由按争议焦点逐项并列,标明每一焦点在一审、二审各自的结论、所引证据和所引法条,再判断差异属于事实认定变化、证据采信变化,还是法律适用变化。这一步只做定位,不预设结论。
二、建议的卷宗调取范围与用途
| 层级 | 建议调取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裁判文书 | 一审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 两审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裁判理由和主文是否一致,差异出现在哪一焦点 |
| 庭审记录 | 一审、二审庭审笔录,举证质证记录 | 某份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双方在各审的陈述有无变化、法院释明情况 |
| 当事人文书 | 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代理意见、证据目录及证据原件来源 | 主张与裁判理由是遗漏还是回应,上诉理由与二审审理范围是否对应 |
| 程序与送达 | 判决书送达回证、生效证明、受理通知书 | 生效日期与申请再审六个月期间的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
调取时建议以“同一争点、同一证据、同一请求”为线索归组,避免把不同审级的全部卷宗平铺。比如某份合同在一审未被采信、二审被采信,就把该合同原件、两次质证记录和两审相关理由放在同一组,这样差异点才可核查。
三、咨询前需要同步确认的程序前提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特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一十六条)。因此核对卷宗时,送达回证与生效日期属于必须先固定的材料。
另需注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三条)。若案件属此类,卷宗比对的意义和可主张的路径需另行评估。
关于委托,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卷宗调取、争点比对、再审申请书起草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的性质不同,具体以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报价或收费标准,不宜据此判断费用高低。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结合上述材料清单协助做咨询前的卷宗梳理与争点比对准备;实际承接方式、承办人员与费用安排,需与律所当面核对确认。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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