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名誉权侵权维权如何选择律师,公开道歉和赔偿怎么取舍?

选择在北京办理名誉权侵权维权时,挑选律师可以重点核对三件事:律师能否把侵权内容、传播范围、损害后果与可主张的责任方式逐项对应;能否说清平台通知、证据固定与后续程序之间的衔接;能否把委托事项和费用边界写进书面约定。

选择在北京办理名誉权侵权维权时,挑选律师可以重点核对三件事:律师能否把侵权内容、传播范围、损害后果与可主张的责任方式逐项对应;能否说清平台通知、证据固定与后续程序之间的衔接;能否把委托事项和费用边界写进书面约定。公开道歉与赔偿的取舍,取决于侵权内容是否仍在传播、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以及是否存在可以计算的财产损失;两项请求可以并列主张,取舍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到哪一步。需要就这些事项做一次材料梳理,可致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先分清道歉与赔偿各自对应的条件

名誉权纠纷中的赔偿请求,资料中可以直接对应的依据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条把条件写得很清楚: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名誉属于人身权益,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要落到“严重”这一条件能否被证明上,而不是仅凭主观感受。(来源: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另一类是财产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条给出的是计算顺序和兜底方式:先看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再看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两者都难以确定、协商不一致又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它没有规定固定数额,也没有按“名誉受损程度”直接分档。

道歉请求的依据需要区分适用场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这条的适用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适用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等情形;在这一关系中,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是并列写明的责任方式。超出这一主体范围的名誉权纠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具体依据需要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没有覆盖相应条文。

网络传播场景还有一个独立的着手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的作用在于及时止损:通知要带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要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通知人自己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北京选择律师时,建议核对什么

第一,看律师能否把请求与条文对应起来。名誉权纠纷里,精神损害赔偿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财产损失对应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网络传播中的停止侵害对应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咨询时可以请对方说明:本案拟主张哪几项请求,每一项请求依据哪一条,现有材料能证明该条中的哪些条件。能够逐项对应的,后续举证方向通常更清楚;只笼统说“可以告名誉权”的,材料准备容易停留在情绪描述上。

第二,看律师是否核对发布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布主体是普通网络用户还是平台,直接影响是走通知删除路径、主张平台连带责任,还是仅针对发布者主张责任。咨询时建议把发布账号信息、发布平台、内容链接一并带上,便于判断责任主体范围。

第三,看证据固定和通知记录是否被纳入工作范围。侵权内容的截图、录屏、链接、发布时间,平台通知文本与发送凭证,平台回复与处理结果,这些材料分别对应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传播范围、是否履行了合格通知、平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可以请律师说明这些材料按什么顺序整理、哪些需要做电子数据固定。需要说明的是,这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第四,看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是否写入书面约定。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公证、电子数据保全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分别写明由谁承担、如何结算、包含哪些工作环节。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或律所报价,具体金额应以书面约定为准,不宜仅凭口头承诺确定。对于承诺结果、暗示“包赢”的说法,资料中没有可核实的信息支撑,选择时应保持审慎。

道歉与赔偿怎么取舍

情形一:侵权内容仍在传播。此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通知删除是制止继续传播的路径,道歉和赔偿的主张可以在同一过程中提出。通知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时要注意错误通知可能带来的责任。

情形二:损害后果主要是社会评价降低,但没有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把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严重精神损害”,这一类情形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面对该条件的证明问题;在适用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可以作为主要诉求方向,赔偿请求则需结合具体损失材料判断。

情形三:存在可计算的财产损失,例如因侵权导致收入减少,或者可以查明侵权人获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提供了“损失—获利—法院酌定”的计算顺序,主张赔偿时可以按这一顺序准备材料。

情形四:涉及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明确并列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此时道歉与赔偿在同一依据下并列,取舍更多体现在举证重点和诉讼请求的排列上。

道歉与赔偿可以并列主张。取舍的实质,是判断哪一项请求的证据更扎实、哪一项更能回应实际损害:以制止传播、恢复名誉为先的,通知删除和道歉的材料要放在前面;以填补损失为先的,损失或获利的计算材料要放在前面。两者并不互相排斥。

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建议核对方式
侵权内容原件(截图、录屏、链接、发布时间) 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内容、发布主体和传播范围 建议保留原始载体,记录发布账号、时间和链接,必要时做电子数据固定
平台通知与反馈记录 是否发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通知,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建议把通知文本、发送凭证、平台回复按时间顺序整理
损害后果材料(医疗记录、收入变化、工作受影响情况) 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是否存在财产损失 建议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三类分别整理
侵权人获利线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 建议记录可公开查到的信息,具体取证方式需另行核实
委托合同草案 委托事项、费用项目和结算方式 建议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列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没有覆盖人格权编中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具体条文,也没有北京地区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涉及非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中的道歉请求、具体赔偿数额和费用金额,需要结合完整条文和书面约定进一步核对。整理材料时,建议先按“侵权内容—传播范围—通知记录—损害后果”四组归集,再与律师确认请求的排列。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材料梳理和委托范围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名誉权侵权维权如何选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