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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河北产品质量侵权证据清单:交易凭证、问题记录、损失材料与证明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河北处理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时,交易凭证、问题记录、损失材料可以围绕交易主体与购买经过、产品问题及沟通记录、损害与费用支出分别整理,并在提交时写明各项材料的证明目的。

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建议核对交易凭证、问题记录、损失材料的原件、形成时间、主体信息以及这些材料与所主张事实的对应关系,并按法院通知提交。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3年第五次修正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载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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