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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商业险理赔纠纷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拒赔通知和保单怎么看

在北京遇到商业险拒赔,咨询律师前可以先把两份核心文件读成一条可核对的时间线:拒赔通知看“谁在什么时间、依据哪一条、说明了什么理由”,保单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与期间、赔偿给付办法”分别写在哪里。再把投保、出险通知、查勘定损、补充材料的记录按日期排列,咨询时就能把争议定位到事实认定、条款适用或程序期限中的具体一…

在北京遇到商业险拒赔,咨询律师前可以先把两份核心文件读成一条可核对的时间线:拒赔通知看“谁在什么时间、依据哪一条、说明了什么理由”,保单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与期间、赔偿给付办法”分别写在哪里。再把投保、出险通知、查勘定损、补充材料的记录按日期排列,咨询时就能把争议定位到事实认定、条款适用或程序期限中的具体一环。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可先就现有材料是否齐备做初步沟通。

一、拒赔通知:把“理由”和“时间”拆开看

拒赔通知是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作出否定性核定的书面表达。阅读时先核对四个位置:发出主体是不是保险人,收件人是不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知上有没有核定日期与发出日期,拒赔理由是否写到具体事实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这条规则的主体是保险人,对象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适用条件是保险人依照第二十三条作出核定后、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它要求两个动作: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发出通知书;在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核对时可以把“核定日”和“发出日”分开记录。通知落款日期通常只是发出日期,核定日期可能体现在理赔系统记录、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单据中,需要一并保存。两个日期之间是否在三日内,属于可以用现有材料核对的事实问题。

“说明理由”是另一个核对点。理由写得具体,通常能把拒赔所依据的事实与保单条款对应起来;通知只列条款编号时,可以把编号回到保单条款,核对编号对应的条款内容、该条款是否属于责任免除、投保时是否经过提示和明确说明。只列编号是否满足“说明理由”的要求,要结合通知全文、条款内容和核定过程判断,属于咨询中可以重点讨论的问题。第二十四条使用“应当”,规定的是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后的通知程序;条文本身没有规定未说明理由即导致拒赔决定无效,法律效果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一步核实。

二、保单:从合同事项找到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

保单是合同内容的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十八条则概括了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以及订立合同的时间等。拿到保单后,可以按这些栏目逐项找对应内容,先确认手上是否有保险单、投保单及所附格式条款、批单或变更书面协议。

免责条款是阅读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这条规则针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求两项动作: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时间点是“订立合同时”。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咨询前可以找一找与这两项动作有关的事实材料:投保单是否附有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在条款或保单上是否以加粗、单独列示等方式呈现,投保人声明、条款送达签收、电子投保页面截图、勾选记录或回访录音是否留存。这些材料能帮助核对“提示”和“明确说明”是否有事实支撑,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

除第十七条外,第十九条还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条与第十七条的核对路径不同:第十七条看订立合同时是否提示和明确说明,第十九条看条款内容是否属于上述情形。阅读保单时可以把两类问题分别记录,避免混在一起。

保单有批改的,还要把批单与原始保单放在一起看。第二十条规定,变更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只读原始保单,可能漏掉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或责任范围的变更。

三、材料按证明对象分组,形成一条时间线

索赔材料的作用是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这条规则有两个方向:索赔方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材料不完整时,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按这个范围,咨询前可以把材料分成几组,每组写明能核对什么:

材料组 具体文件 能核对什么
合同与批单 保险单、投保单及所附条款、批单或变更书面协议 合同内容、责任范围、免责条款是否附随、变更是否留痕
拒赔通知与送达 拒赔通知书、邮寄单据、短信或电子邮件记录 核定日与发出日的关系、理由表述、送达情况
投保与告知 投保单、告知问卷、缴费凭证、条款签收或回访记录 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交付、免责条款提示说明的事实
出险与定损 出险通知记录、报案号、查勘报告、定损单、维修或医疗票据、事故证明文书 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程序往来 索赔申请、补充材料通知、提交记录、往来函件 材料是否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交时间与内容

出险通知记录值得单独保存。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这条规则有主体、条件和例外,核对时要把报案时间、报案方式、保险公司查勘时间和知道事故的途径一并记录。

时间线上还可以标出理赔核定与给付的节点。第二十三条概括要求保险人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把这些日期与拒赔通知上的日期并列,能看清程序走到了哪一步。

四、咨询前的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沟通

咨询律师前,可以把“律师服务费”和“查明费用”分开理解。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咨询时可以请律所书面说明拟提供的服务范围,例如材料审阅、出具法律意见、协助交涉、诉讼代理是否分别计费,以及计费方式;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

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这条文字针对的是查明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所支付的费用,与委托律师的服务对价性质不同。律师费能否由保险人承担,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具体依据另行核对,不宜直接套用第六十四条。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的具体标准,本次资料未提供,需在相应程序中另行核对。

整理材料时,建议做一张“日期—文件—来源—待核对事项”的表格,把同一事项的保单、批单、通知、票据放在同一行,注明原件保存位置。这样既能减少重复叙述,也便于在咨询时区分哪些事实已有书面材料,哪些事实还需要补充说明。

拒赔通知的发出时间、保单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材料、出险通知与补充材料记录,是咨询前值得先归位的三组事实。就这些材料的核对顺序、拟议委托范围和计费方式,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
  • 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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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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