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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铺拆迁律师:实际经营人与产权人不一致,授权链条应核对哪些签约文件?

在苏州商铺征收中,补偿协议的签约一方是房屋征收部门,另一方是被征收人,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经营人与产权人不一致时,实际经营人参与谈判、签约或领取补偿款,需要从产权人开始逐层核对授权文件。核对重点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产权人身份及共有权人同意文件、授权委托书、租赁与转租合同、实际经营证明、补偿款收款授权,以及补偿协议…

在苏州商铺征收中,补偿协议的签约一方是房屋征收部门,另一方是被征收人,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经营人与产权人不一致时,实际经营人参与谈判、签约或领取补偿款,需要从产权人开始逐层核对授权文件。核对重点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产权人身份及共有权人同意文件、授权委托书、租赁与转租合同、实际经营证明、补偿款收款授权,以及补偿协议中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的归属约定。

先确定签约主体:被征收人是产权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把签约主体写得很清楚:房屋征收部门对应被征收人。商铺由产权人出租、再由承租人转租给实际经营人,或者产权人委托他人经营的,实际经营人通常需要凭借产权人的授权,才能进入补偿协议的签约环节。停产停业损失属于补偿协议可以约定的事项,实际经营人主张该项补偿时,需要说明自己与产权人、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授权范围。

授权链条可以按顺序核对这些文件

建议按照“产权来源—经营关系—签约授权—收款授权”的顺序整理,重点核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和同一事项能否对应。

核对环节 可以核对的材料 能说明的问题
产权人身份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簿信息、产权人身份证明 确认被征收人是谁;产权人为多人时,核对共有人意见
经营关系 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向实际经营人转租的合同 确认实际经营人使用商铺的权利来源和期限
逐层授权 产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转租链条中各方同意转租或授权经营的文件 确认实际经营人是否有权参与谈判、签约、处分补偿权益
签约文件 补偿协议文本、授权代表签字页、授权委托书原件 核对签约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授权事项是否包含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归属 租赁合同中关于征收补偿、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的约定 核对补偿项目在产权人、承租人、实际经营人之间如何分配
收款安排 补偿款收款账户确认文件、产权人出具的收款授权 核对签约主体、收款主体与账户信息是否一致

授权委托书建议写明委托人、受托人、授权事项、权限范围、授权期限,并由产权人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核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实际经营人准备营业执照、纳税记录、水电费单据、员工社保记录等经营材料,可以帮助说明实际经营状况和停产停业损失,但这些材料本身不能替代产权人的签约授权。

签约时需要注意的程序节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产权人不明时,实际经营人直接以自己名义签订补偿协议,缺少相应的主体基础,建议先核实产权登记和授权情况。

条例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签约时可以把补偿项目、支付对象、支付期限和搬迁期限在协议中写清楚,避免签约主体与收款主体不一致产生履行争议。

苏州各征收项目的具体签约材料清单可能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提供,上述内容属于一般核对思路;实际提交哪些文件,建议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部门的要求为准。涉及商铺补偿权益分配的,可以结合租赁合同和授权文件逐项核对后再确定签约安排。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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