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之一已经去世、房产证上又同时记载了两位共有人,这类咨询的核心是先拆法律关系、再排时间顺序: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把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分出去,剩下的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随后再为每一位被继承人单独确定死亡时间、继承人和继承顺序。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处理此类咨询时,通常建议先准备“房产与登记—死亡与时间—亲属与顺序”三组材料,再讨论份额怎么算。
一、同一本房产证上,可能存在两条独立的继承关系
房产证把被继承人和他人登记为共有人,且这位共有人也已去世,说明这套房子上同时挂接了两个人的财产权益。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因此第一步要看登记簿,而不只看房产证封面或家庭成员的口头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这条规则有两层用途:一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先划出配偶的一半,另一半才进入遗产;二是房产处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要先将他人的财产分出。结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时并不当然拥有整套房屋,能进入继承的只是经上述步骤分出后属于他本人的那部分。
如果登记显示的是按份共有并记载了份额,份额划分以登记内容为准;如果没有记载份额,或者登记为共同共有,则须结合共有关系的来源(如夫妻关系、家庭共同出资、继承取得等)进一步核对,而不能简单按共有人人数平均。这一步的判断直接影响后面每位被继承人的遗产基数,建议在咨询前先把结论写成一句话:“这套房中被继承人甲享有的是X,被继承人乙享有的是Y。”
二、死亡证明不是简单按时间排,要按人成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同时,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死亡时间不只是办手续用的日期,它决定继承从哪一刻开始、谁在那一刻取得了什么,进而决定后一位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已经取得的那一份是否构成他的遗产。
因此建议把两位共有人的死亡材料分别成组,而不是混在一起按时间先后排列。每组可以标注:出具机构、文书编号、死亡日期、死亡地点、申报人。成组的意义在于避免把甲的继承人名单套到乙的份额上,也便于核对是否存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情形——若确有此情形,才适用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推定规则,并且要逐项对照推定顺序,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年长者一定先死亡。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只提供了上述法律规则,未涉及死亡证明的具体开具机关、格式要求或补开流程,这部分属于需要另行向当地登记与户籍管理部门核对的细节,本文不作推断。
三、每位被继承人单独排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处理顺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对每一位被继承人,都要先确认有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有没有遗嘱,再谈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依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条同时明确,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些外延在核对亲属材料时要用得上。
另外两项容易漏掉:其一,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其二,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存在遗嘱,还要核对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列举的转为法定继承的五种情形:“(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这五项是并列事由,出现其中任何一项,相应部分才按法定继承办理。
四、份额怎么定:先均等,再看调整事由
在法定继承、且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则明确,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调解或提起诉讼。
对本题这类双共有人、双被继承人的房产,建议的梳理顺序是:先按登记和共有性质确定各自份额,再分别确定两位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与继承人范围,最后才进入各自遗产内部的份额计算。两份计算不要合并成一次“按人头平分”。
五、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与其能核对的事项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房产证、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材料 | 共有形式、份额记载、登记时间与证号,对应第二百一十六条 |
| 两位共有人的死亡材料(分组整理) | 各自死亡时间、继承开始节点,对应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三十条 |
| 婚姻关系材料 |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需先分出配偶一半,对应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
| 亲属关系材料(户口、出生、收养、扶养事实等) | 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及代位继承情形,对应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
|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 是否优先于法定继承,对应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
| 赡养、共同生活、协商记录 | 是否存在照顾、多分、少分或协商不均等的事由,对应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
上述清单属于整理建议,用途是让咨询时能快速对应到具体条文和具体人,并不是办理登记或诉讼的前置法定条件。实际需要哪些原件、是否需补充其他证明,仍需结合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的要求另行核实。
六、三个常见误区
第一,把“房产证上有名字”直接等同于“整套房都是遗产”。共有登记只说明存在共有关系,还要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把两位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合并成一张名单按人头平分。两人的死亡时间不同、配偶子女父母情况不同,继承顺序和份额基数都要分别计算。
第三,只按法定继承往下推,忽略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优先地位,也忽略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列举的转为法定继承的具体情形。
如果共有份额的来源、两位被继承人的死亡先后,或者是否存在代位继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等事实尚不清楚,建议先按本文的“分人、分时、分顺序”方法把材料整理成一页对照表,再就具体份额与后续过户安排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联系电话4009003957。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收件要求,以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的口径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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