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这一规则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该条先规定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条随后明确:“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据此,在拒执罪自诉案件中,自行和解与撤回自诉均以判决宣告前为时间界限,且属于自诉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并非必须履行的义务。 建议核对案件受理文书、判决宣告的实际时间及相关庭审或宣判记录,确认是否仍在判决宣告前。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十四条,2024年10月30日落款,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全文链接: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9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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