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证据,核心是把“谁发的、发给谁、什么内容、什么时间、怎么到达对方”这几件事连成一条可以核对的链条:通知文本的原件或原始电子文件、发出记录、在途轨迹、到达或签收凭证、对方知悉后的行为痕迹,几项材料相互印证,比单独一张签收单更有说服力。在石家庄鹿泉区处理这类问题,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建议先分清解除的主体和法律依据,再决定固定哪些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分组与核对顺序做进一步沟通。
一、先分清是哪一种解除,再决定固定什么
送达证据的证明对象,取决于通知本身的法律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对不同解除情形规定了不同的通知对象和形式要求,这些要求直接决定了需要固定哪些送达材料。
劳动者主动解除的,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书面形式通知”落到证据上,需要能显示通知内容、发出时间和到达用人单位的过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为由解除的,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六项事由,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该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属于这一类情形的,通知到达与否的证明重点会有所不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项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因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该条解除,法律未设预告期,但解除通知仍需送到劳动者。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是预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形分别为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未达成协议。适用该条时,通知是否在三十日前到达劳动者本人,直接影响解除时点的认定。此外,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通知对象是工会或全体职工,与逐个送达劳动者本人的材料属于两条不同的证据线。
发出通知前还有一项前提需要核对: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属于解除依据本身的核对,与送达证据并行,不宜混为一谈。
二、送达证据建议固定四个要素
第一是内容要素。通知文本应当能完整反映解除的依据、生效时间和具体理由。纸质文本建议保留签字盖章的原件,电子文本建议保留生成时的原始文件而非转存截图,聊天工具发送的应当保留原始载体中的对话记录,避免只留存裁剪后的图片。
第二是主体要素。发出方是谁、接收方是谁、代收人与接收方是什么关系,需要有材料对应。用人单位一侧通常涉及授权文件、公章使用记录;劳动者一侧涉及本人身份信息。代收情形下,代收人的身份和与受送达人的关系需要另行说明,仅有“某某签收”字样的回执,证明力会受到限制。
第三是时间要素。发出时间、在途时间、到达时间分别对应不同材料。解除时点往往与工资结算、经济补偿、社保停缴等事项相连,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时间链条不清,后续这些事项的起算就容易出现争议。
第四是到达要素。这是送达证据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发出记录只能证明“寄了”,不能直接证明“到了”。可以留存的材料包括:本人签收的送达回执、邮寄单据及查询到的投递结果、约定送达地址的书面文件、对方收到通知后作出回应的记录(如回复消息、办理交接、停止出勤等)。这些材料指向的是同一件事——通知内容已经进入对方可获知的范围内。
三、不同送达途径可以留存的材料
直接送达的,建议由受送达人本人在通知文本副本上签收并注明日期,或另行制作送达回执;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请在场人员记录情况,并对现场过程作客观留痕。这类材料能直接核对“当面交付”这一事实。
邮寄送达的,建议在快递单据上写清内件名称,例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寄件人存联、内件清单和投递查询结果,并使收件地址与劳动合同、员工登记表等材料中记载的地址保持一致。地址不一致的,需要说明选取该地址的理由。这类材料能核对“何时从何处发出、寄往何处、投递结果如何”。
电子方式送达的,建议使用双方此前在劳动合同或书面文件中确认过的联系方式,保留原始载体中的完整对话,包括发送时间、发送对象账号信息和文件本身,必要时对发送过程作固定。这类材料能核对“发给了哪个账号、内容是否完整、对方是否有回应”。
在确实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的情形下,有的用人单位会考虑公告方式,公告能否产生通知效果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建议事先向专业人员核对,不宜作为常规首选。
四、用人单位一侧还需要同步固定的材料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适用单方解除时,通知工会的时间、形式和工会反馈材料,与向劳动者送达的材料属于两组证据,建议分别留存。未建立工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另行核对。
该法第五十条要求的解除证明、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工作交接记录,同样是送达之后形成的配套材料。这些材料与送达凭证在时间上应当能够相互衔接。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事项 |
|---|---|
| 解除通知文本原件或原始电子文件 | 通知内容、依据、载明的生效时间 |
| 签收回执或送达回执 | 接收人身份、签收日期 |
| 邮寄单据、内件清单、投递查询结果 | 发出时间、收件地址、投递结果 |
| 约定送达地址的书面文件 | 所选地址是否与双方此前确认一致 |
| 原始载体中的聊天或邮件记录 | 发送账号、发送时间、内容完整性、对方回应 |
| 工会通知及反馈材料 | 单方解除时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况 |
| 解除证明、交接记录、社保转移材料 | 送达之后配套手续的办理情况 |
整理时可以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时间顺序”分组:把一次解除所涉及的通知、发出、到达、后续手续放在一组,逐项比对日期和对象是否吻合。发现材料之间日期或对象不一致的,先核实是否属于不同事项或不同程序阶段,再判断是否需要补充说明。
结语
送达证据的固定,落点在于让通知的内容、发出、到达三个环节各自有材料支撑,并且彼此能够对应。石家庄鹿泉区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准备材料时,建议先确认解除的主体与法律依据,再按上述分组核对现有凭证,对缺失环节判断能否补正。具体到个案的材料取舍和主张方式,需要结合完整事实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材料清单与核对顺序进一步沟通。涉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形,请优先通过公安机关等公共渠道求助。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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