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准备再审申请的阶段,如果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上的日期看起来衔接不清,建议先核对二审裁判的送达材料,即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签收凭证、电子送达记录等,用它来确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时点;一审裁判的送达材料放在第二位,用来把一审裁判、上诉、二审受理的时间顺序理清,不作为六个月期限的起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一十八条同时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此,期限起算点是裁判生效,文书的落款日期只是参照;核对二审送达材料,正是为了把“生效”这一节点落到具体凭证上。
一、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在期限判断中的位置 |
|---|---|---|
| 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及送达回证、邮寄签收记录、电子送达凭证 | 二审裁判作出日期、受送达人签收日期、送达方式 | 用于确定裁判生效与六个月期限的起算 |
| 一审判决书及送达回证 | 一审裁判日期、上诉期起算、当事人实际上诉时间 | 用于时间顺序比对,确认二审程序的衔接是否正常 |
| 上诉状、二审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 | 二审启动与审理的时间点 | 辅助印证一、二审日期之间的空档 |
| 再审申请书及提交凭证(邮寄单、网上提交回执) | 提出再审申请的实际时间 | 用于判断申请是否落在期限内 |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送达方式对应的凭证不同,直接送达看回证签收,邮寄送达看签收记录,电子送达看系统留痕;具体以哪种方式送达、签收人是否为有权签收人,属于需要结合个案材料进一步核实的问题。
二、日期“衔接不清”常出现在哪几处
一是判决书尾部写明的上诉期起算表述,与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上诉状落款日期之间存在空档;二是二审裁判文书的落款日期与实际送达日期相隔较久;三是卷内存在补正裁定、更正通知,导致同一份文书出现两个日期。这些差异本身不说明程序有问题,建议按同一当事人、同一案号、同一事项逐项对照,把每个日期的来源标注清楚,再判断哪一处需要向法院核实。
在北京顺义区准备再审申诉咨询时,可以先按上述顺序整理成一页时间顺序表:左列写日期,中列写对应文书或凭证,右列写该日期拟证明的事项。这样在与律师沟通时,能直接说明期限计算到哪一步、哪些凭证还缺。
三、咨询前的准备与边界
如果送达回证遗失,可以向作出裁判的法院申请查阅、复制卷宗中的送达材料;再审申请书提交后,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并作出裁定,这一审查期限可与期限核算一并列入准备事项。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是否存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的例外,需对照第二百一十一条相应项的具体事由逐项判断,属于需要个案核实的问题,不宜仅凭文书落款日期下结论。
拟委托律师处理再审申请材料的,服务范围(如期限核算、材料梳理、再审申请书起草、审查阶段沟通)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事项、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文本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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