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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咨询:劳动争议咨询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请求如何区分选择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中,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指向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选择哪一种请求,取决于解除由谁提出、用人单位援引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解除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中,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指向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选择哪一种请求,取决于解除由谁提出、用人单位援引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解除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则,解除属于第四十六条列举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办案实践中通常先固定这三项事实,再确定请求项目和金额。带着解除通知书、劳动合同、近十二个月工资记录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4009003957),第一步工作就是把解除事实归入上述条文,而不是先报一个数额。

一、分岔点:谁提出解除、依据什么理由

区分两种请求,起点是解除行为的发起方和理由。用人单位单方发出解除通知、以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在第四十六条下的处理并不相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修正,2013-07-01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这一条的价值在于它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逐项列明,其中第(五)项还保留了续订条件的例外。核对时应当把解除通知上的理由与这七项逐一对照:理由落在列举范围内,经济补偿请求有直接依据;理由不在范围内,且解除缺乏事实或制度依据,才进入违法解除的判断,也就是赔偿金的方向。解除主体与理由在同一份通知、同一封邮件或同一次谈话中往往并不一致,需要以书面材料为主、口头陈述为辅进行还原。

二、经济补偿:年限、基数与两项上限

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集中在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前引版本及公开文本)

这一条包含三个需要分别核对的要素:工作年限的起算与折算、月工资的口径、高收入情形下的封顶。月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务中常有当事人只提供基本工资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导致基数偏低或偏高。三倍封顶与十二年上限适用于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属于部分情形下的限额规则,不宜套用到所有案件。这一条没有涉及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另由第八十七条指向本条。

三、赔偿金:违法解除的前提与两条路径

赔偿金请求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违反法律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同前引版本及公开文本)

该条给出两条并列路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在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时主张赔偿金。选择哪一条,取决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意愿以及合同是否还有履行条件,例如岗位是否仍然存在、双方是否已实际脱离用工。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前引版本及公开文本)赔偿金的计算以第四十七条的标准为基数,因此年限折算、月工资口径、三倍封顶与十二年上限在核算赔偿金时同样要先行厘清,再乘以二倍。把赔偿金理解为脱离第四十七条独立计算的项目,容易在金额上出现偏差。

四、把条文落到材料上: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对应的请求要素
解除或终止通知书、电子邮件、微信记录 解除由谁提出、解除时间、援引的理由 判断落入第四十六条情形,还是进入违法解除判断
劳动合同及岗位、薪酬约定 工作年限起点、约定工资构成 第四十七条的年限与基数
近十二个月工资流水、个税或社保缴费记录 月平均工资、是否触及三倍封顶 第四十七条的基数与上限
考勤、绩效、违纪处理与送达材料 用人单位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处理是否落地 违法解除的事实基础
离职证明、工作交接记录 解除时间节点、交接进度 请求金额的起算与支付节点

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原件来源分组整理上述材料,让每一组材料只回答一个问题。这样做的用途在于:解除主体与解除理由来自同一份文件时,可以直接对照第四十六条;工资记录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可以先确定以哪一组数据核算月平均工资。清单只是整理思路,不构成提交材料的法定顺序。

五、咨询准备与常见误区

举证责任的分配影响请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07-12-29通过,2008-05-01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据此,劳动者对解除事实、工资标准等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考勤、规章制度、处理决定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的材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常见误区集中在三处。其一,把赔偿金当作经济补偿的加价版本,忽略违法解除这一前提;解除合法的情形下,请求方向应回到第四十六条。其二,只按基本工资核算月平均工资,忽略奖金、津贴等前十二个月实际发放的项目。其三,忽略三倍封顶与十二年上限的适用条件,把部分情形的限额当成普遍标准,或反过来对高收入情形按全额年限计算。此外,第四十八条下继续履行与赔偿金是并列路径,请求中需要明确选择,避免两项主张在同一份申请中互相牵制。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引用的条文为全国层面规则,具体案件涉及的解除理由是否成立、月平均工资如何认定,仍需结合完整材料核对。咨询时可以先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请求方案设计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费用安排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结语

区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落点是三步核对:先看解除由谁提出、援引什么理由;再看理由是否落入第四十六条的列举情形;不属于列举情形且解除缺乏依据的,按第四十八条在继续履行与赔偿金之间选择,并按第八十七条以第四十七条标准的两倍核算。材料不齐时,建议先整理解除文书、劳动合同与近十二个月工资记录,再讨论金额。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解除事实归类、请求项目选择和金额核算要素进一步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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