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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临沧强拆维权律师费用咨询:物品保管清单由社区人员签收而非执法机关,报价前应核对哪些保管与移交材料?

报价前,围绕这份由社区人员签收的物品保管清单,建议按四组材料核对:清单一端的签收人身份与授权来源、物品从房屋搬出到入库的移交链条、存放地点与保管费用凭证、以及与征收强制执行程序文书的对应关系。清单签收主体是社区人员而非执法机关,核对重点相应落在签收人以何种身份、依据何种委托或见证安排签收,以及该签收能否与执法机关的搬离…

报价前,围绕这份由社区人员签收的物品保管清单,建议按四组材料核对:清单一端的签收人身份与授权来源、物品从房屋搬出到入库的移交链条、存放地点与保管费用凭证、以及与征收强制执行程序文书的对应关系。清单签收主体是社区人员而非执法机关,核对重点相应落在签收人以何种身份、依据何种委托或见证安排签收,以及该签收能否与执法机关的搬离、移交记录相互衔接。收费标准方面,本次资料未提供临沧当地的具体价格,具体报价需由律师事务所依照服务范围、工作量与难易程度与委托人协商,并以书面收费合同和收费清单列明。

一、先确定程序阶段,再谈清单的证明用途

本文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另外的程序规范,需另行核对。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同条例第二十九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此,保管清单本身解决的是“屋内物品有哪些、由谁接收、去向何处”的事实问题;它是否与强制执行程序衔接,要看能否对应到补偿决定、催告、法院裁定等文书。核对时建议把清单放在这一组文书里一并比对,而不单独使用。

二、建议核对的保管与移交材料

材料 可以核对什么
保管清单原件或清晰复制件 形成时间、地点、逐项物品名称、数量、状态描述是否完整,有无涂改、增补
签收人姓名、职务及社区方面的委托或见证手续 社区人员以何种身份签收,是否受执法机关委托、见证或协助,签收栏是否有执法机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搬出时的现场照片、视频、清点记录 清单所载物品与实际搬出物品是否一致,有无遗漏、破损
搬出至存放地的移交单、运输记录 物品离开房屋后的交接环节是否连续,交接双方主体是否明确
存放地点、保管人信息、入库登记 物品实际存放于何处、由谁保管、能否申请清点查验
仓储、保管费用票据及支付对象 费用由谁收取、向谁支付,是否与保管机构对应
物品领取、发还记录 事后是否有人领取、领取人身份及领取范围

整理这些材料时,建议按同一物品、同一时间点横向比对,把清单、影像、移交单上的名称和数量对齐;签收主体不同本身不直接说明程序违法,需要结合委托手续和执法机关记录判断。

三、费用边界与报价前的核对事项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司发通〔2021〕87号)。上述保管与移交材料的完整程度,会影响事实梳理所需的工作时间,可作为与律所沟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的依据。

在费用构成上,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上第八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同上第九项)。

物品保管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性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如后续进入诉讼并涉及仓储、保管费用,可按该条核对支付对象与票据。

据此,报价前可向律所核对三项书面内容:拟议委托事项是否包含保管清单与移交材料的梳理、是否包含后续行政复议或诉讼代理;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如何分别列明和结算;收费清单与合法票据如何出具。具体报价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某项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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