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单中的“阶段复核”不宜单列为独立诉讼阶段,建议放在“审查起诉阶段”项下作为一个具体工作子项列出,写明复核对象、比对内容、计费归属以及超出约定次数时如何处理,最终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为准。金华当地没有可引用的统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与承办律所逐项确认,不能按“当地行情”推定。
先按诉讼阶段分栏,复核归入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的辩护工作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退回补充侦查发生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是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的程序环节,并不是一个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并列的新诉讼阶段。因此,报价表可以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分栏;把“补充侦查提纲与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事项比对及复核”写在审查起诉栏内,作为该阶段服务内容的组成部分,并在备注中说明是否已包含在阶段费用中。
复核子项可以写清的比对维度
这项工作的实质是阅卷后的材料整理,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建议在报价单或服务清单中用一两句话描述工作内容,便于双方对工作量形成一致理解:
- 核对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以及补充侦查提纲的出具主体和期间;
- 将提纲所列补充事项逐项摘出,与决定书载明的事项、证据种类和侦查方向列表对照,标注一致、表述不同、提纲有而决定书未列等情形;
- 结合会见了解的情况,整理需要向检察机关说明或申请调取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这些工作如纳入委托范围,也可以在报价单中单列说明。
需要提示的是,两份文书事项不完全对应,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状态,不宜直接据此推断补充侦查程序违法或相关决定无效。比对结果用于向委托人说明工作量和辩护思路,法律效果仍需结合卷内全部材料判断。
费用边界写进书面约定
报价单可以区分三类内容:律师服务费、办案支出的第三方费用(如鉴定、评估、异地差旅、文印复制等实际支出)、以及超出约定范围的新增工作。就“阶段复核”而言,建议明确:
- 该项是否包含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费内,还是按次或按小时另行计费;
- 约定包含的复核次数、会见次数、书面意见份数,超出部分如何计算;
- 若案件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复核是否另行计费;
-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分别报价,避免用“全程打包价”掩盖各阶段工作差异。
以上均为报价与合同条款的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收费项目或收费顺序。律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书面约定;本文不提供金华当地具体金额,也不引用任何未经核实的价目表。签约前可就承办人员、服务清单、付款节点和退费情形向律所书面确认。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官方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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