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核对商铺装修补偿时,应要求比对的是征收评估环节形成的实地查勘记录原件,也就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那份查勘表及其所附照片等影像资料;同时调取房屋征收部门在评估前组织的房屋情况调查结果。协议附件与评估明细表的项目名称对不上时,这两份材料是判断“装修项目原本是什么、数量多少、状况如何”的原始载体,评估明细表和协议附件都是在它们之后形成的。
一、以原始查勘记录为比对基准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该条同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因此,没有三方签认的查勘表,或者只有单方留存的版本,其证明力需要另行核实。
该办法第九条还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一调查结果是查勘记录的上游材料,可以用于核对装修部位是否被完整纳入评估对象。
二、委托时可要求比对的材料与核对维度
以下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 材料 | 可核对的内容 |
|---|---|
| 实地查勘记录原件及照片、影像资料 | 装修部位、项目名称、数量、单位、材质、成新状况的原始记载,以及三方签认情况 |
| 征收部门房屋情况调查结果(含公布内容) | 房屋用途、建筑面积、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装修是否列入评估对象 |
| 评估明细表 | 分项名称、数量、单价、成新率与查勘记录是否对应 |
| 装修补偿协议附件 | 项目名称、金额与评估明细表、查勘记录三者的对应关系 |
比对宜围绕同一部位、同一项目逐项进行,重点看名称差异是否只是表述不同,还是对应了数量、材质、成新的实质变化;差异之处可以书面列明,并注明各自出处。名称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决定补偿数额,装修价值如何确定还要看后续处理路径。
三、装修补偿的确定方式与费用边界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据此,协议附件与评估明细表名称不一致时,可以先通过协商明确装修项目及对应价值;协商不成,再走评估路径。名称差异能否影响补偿,取决于查勘记录所载的实际装修状况,以及协商或评估的结果。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查勘记录与评估明细逐项比对、差异清单整理”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则不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评估等发生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宁波当地是否另有征收评估或装修补偿的操作细则,本次资料未涉及,委托前宜向当地房屋征收部门或通过政府公开渠道另行核对。
条文来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地方政府网站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开文本: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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