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单只列总价、未写文书修改次数时,核对的顺序是:先确认总价对应的工作范围,再确认文书修改是否包含在总价内、如何计算次数与超次费用,最后用收费清单、委托合同收费条款和付款票据把“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分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仍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以委托约定为准。
一、先把“总价对应什么工作”问清楚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会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同一份报价单上的总价,需要回到它对应的具体服务项目和工作量来理解,不能仅凭数字大小判断是否涵盖文书修改。
文书修改次数属于服务范围和工作量的一部分。报价单未列明时,可以向律所书面确认以下事项,并将确认结果作为报价单的补充说明或委托合同的收费条款:
- 修改的对象是什么:文字校对、结构调整,还是事实与法律论证的实质重写;
- 修改次数按“稿次”“轮次”还是“提交节点”计算;
- 总价是否包含修改,包含几次,超出后按次、按小时还是另行报价;
- 修改是否包括对方反馈、办案机关退回后的再次修改;
- 修改次数用完后,能否与律所协商是否继续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这些内容属于拟议委托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仅凭报价单上的总价推定“不限次数修改”或“修改另行收费”。
二、用收费清单核对费用边界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官方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一项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核对时可以把清单分成三栏,逐项对照报价单:
| 核对对象 | 需要问清的内容 | 核对用途 |
|---|---|---|
| 律师服务费 | 总价对应哪些服务项目、是否含文书修改及次数、付款节点 | 判断总价与工作范围是否对应 |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是否可能发生、如何凭证结算 | 避免把第三方费用计入总价或重复支付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是否可能发生、按什么标准、是否需事先确认 |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差旅支出 |
文书修改本身通常不直接产生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如果修改过程中涉及重新鉴定、补充公证、重新查档等事项,可以单独询问该事项是否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如何提供凭证。
三、咨询时的核对顺序与准备材料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并把每一步的答复留存为书面记录:
- 请律所对报价单作书面补充说明,写明总价对应的服务项目、文书修改次数及超次计费方式;
- 索取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对照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三类项目;
- 核对委托合同或收费协议中的收费条款与报价单、收费清单是否一致,重点关注服务范围、修改次数、付款节点和退费约定;
- 核对收款主体与票据:律师服务费应由律所财务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付款前确认收款账户归属,付款后保留凭证;
- 将报价单、沟通记录、收费清单、合同收费条款和付款票据按同一事项归入同一份材料,便于后续对照。
咨询前可以准备拟修改文书的类型与当前程序阶段、已经沟通的修改需求、报价单原件或截图、以及既往付款凭证;涉及个人信息的材料可先做脱敏处理。上述材料用于帮助律所判断工作范围,属于咨询准备建议,具体是否需要提供、提供到何种程度,可与律所沟通确认。
费用核对的核心,是让“总价”对应到可描述的服务项目和工作量。报价单未写文书修改次数时,把该项作为待确认事项写入补充说明或合同收费条款,再以收费清单和票据核对费用边界,能够减少后续对总价是否包含修改、修改超出后如何计费的理解分歧。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具体费用仍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情况出具的报价和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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