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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拒执罪自诉:两类证据情形与法院审查前提怎样核对?

拒执罪自诉需核对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类证据情形,并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

拒执罪自诉需核对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类证据情形,并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建议将相关判决、裁定文书、控告记录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与上述条件对应整理,具体是否符合自诉立案条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十四条,2024年10月30日落款,2024年12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转载机关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方全文链接: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91.html 刑事诉讼法出处: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文本,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制定、修改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全文: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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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自诉 法释〔2024〕13号第十四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