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财物交第三人保管后,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赔付顺序为行政机关先行赔付,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行政机关自身对查封、扣押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条文规则与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同时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同版本)明确,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适用时注意,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对象限于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适用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则。具体赔偿范围、数额资料未给出统一计算标准,应依法核定,不能据此推导任意损失均可无条件确定赔偿金额。
核对与主张
建议先核对查封决定及财物清单、委托保管交接记录、第三人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的证据、损失价值材料和保管费用凭证,再向作出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赔付主张,并援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来源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链接页面为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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