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前,建议先做一份“两版合同差异对照表”,按同一委托事项并列核对四类内容:合同主体与形成信息、委托范围、费用条款、风险代理及权利限制。每项都记录两版分别怎么写、差异在哪里、手上有无原件和付款凭证。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律师能先判断哪版合同与实际履行一致、收费条款是否落在允许的费用边界内,再讨论后续处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明确,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一、先确认两版合同是否针对同一委托关系
对照之前,先核对两版合同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委托事项是否指向同一件事;签署时间、盖章、合同编号和原件来源也单独记录。若主体或委托事项并不相同,建议分别归档,不强行当作同一合同的两个版本。可以做一张简表:
| 核对维度 | 两版分别记录什么 | 整理用途 |
|---|---|---|
| 委托人、律所、签署时间 | 主体是否一致,先后顺序 | 判断两版的形成过程 |
| 委托事项与服务阶段 | 代理范围、权限、阶段是否一致 | 确认差异是否影响服务范围 |
| 律师服务费 | 金额、计算方式、支付节点 | 对比收费约定 |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 |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是否单列、如何结算、有无凭证 | 核对费用边界 |
| 收费清单与凭证 | 是否附清单、票据是否对应 | 核对实际支付 |
| 风险代理条款 | 有无专门书面合同、有无醒目告知 | 判断是否需单独核对 |
| 诉讼权利条款 | 有无限制上诉、撤诉、调解、和解 | 标记需重点咨询的条款 |
| 争议解决 | 协商、调解等约定 | 了解合同自身安排 |
二、费用条款按三块拆开核对
两版合同里的费用内容,建议拆成“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三块,不要只比较一个总价。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对合同中出现的“办案费”“顾问费”等名目,可以单独列出,核对名目对应的具体服务、金额和凭证;资料明确禁止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此类费用。律所还应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把两版差异按上述三块列清,咨询时更容易说明实际付了什么、对应什么服务。
三、涉及风险代理时,单独核对告知与权利限制
如果两版合同含有风险代理内容,建议单独标注:是否签订了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是否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以及是否就委托事项风险、目标、双方责任作出提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七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同一意见第五项还明确,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两版合同在这些条款上是否一致,可以作为咨询时的重点问题。
咨询时建议带上:两版合同的原件或清晰复印件、付款转账记录、收费清单、发票或收据、与律所的沟通记录,以及对照表。选择律师沟通时,可以把“是否愿意逐项核对两版合同、是否解释收费清单和凭证、是否说明风险代理告知内容”作为可核验的沟通维度,再结合自身委托事项作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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