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婚姻家事律师遇到离婚协议与赡养安排同时出现的咨询,核对重点宜先放在四组主体关系上: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是否本人、协议所涉子女与夫妻的亲子关系、赡养安排指向的老人与承担人是否属于法定条件范围内的祖孙关系,以及财产和债务的实际归属主体。随后把咨询时点放入协议离婚的程序阶段,判断各项安排与婚姻关系解除时点如何衔接。
一、先核对离婚协议的签署主体和程序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据此,协议主体是夫妻双方本人,协议内容需覆盖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三类事项。
程序阶段也要与主体核对同步进行。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第一千零八十条则明确,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建议将结婚证、身份信息、离婚协议文本、登记申请回执、离婚证或裁判文书按同一婚姻关系归组。这样能核对:签署人是否为夫妻本人、协议是否载明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咨询时点处于申请前、冷静期内还是登记完成后,以及赡养和财产安排应与哪个解除时点衔接。
二、再核对子女与赡养安排中的身份和条件
子女条款方面,先确认协议中的“子女”具体指向谁、与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争议。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相应出生材料、户籍信息及亲子关系异议材料,可用于核对抚养安排所对应的人员。
赡养安排方面,需区分具体身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若安排涉及祖孙之间,建议核对老人是否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人是否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核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以及“有负担能力”这些条件。
若安排涉及兄、姐、弟、妹,则属于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的扶养关系,条件与祖孙赡养不同;若涉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一般赡养,相关资料未覆盖对应条文,建议另行核对后再作判断。不同身份关系不宜混在同一份“赡养安排”中笼统处理。
三、把财产、债务主体与协议条款对齐
财产和债务条款要核对实际权利主体。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需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一方对外债务由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方面,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区分共同签名、事后追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以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则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建议按同一主体归组核对:
| 核对对象 | 可归组的材料 | 能核对的问题 |
|---|---|---|
| 夫妻双方 | 结婚证、身份信息、协议、登记回执 | 签署主体、意思表示、程序阶段 |
| 子女 | 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材料、亲子关系异议材料 | 抚养条款对应人员及亲子关系是否有争议 |
| 老人及承担人 | 亲属关系材料、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材料、收入及负担能力材料 | 是否属于祖孙赡养关系及法定条件 |
| 财产、债务 | 不动产权证、账户流水、借款合同、书面财产约定 | 财产归属、债务举债主体及用途 |
以上归组用于帮助律师把协议条款与主体关系一一对应,避免将第三人的财产、债务或不属于同一身份关系的赡养安排直接写入夫妻离婚协议。具体条款效力和安排能否达成,仍需结合完整材料及相应法律条件判断。
主要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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